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314号、 《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并满足现状管理需求的原则,东莞市麻涌镇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业经麻涌镇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内河涌管理范围划界:
内河涌以现状坎顶或者坡顶向内侧2米确定基准线,再以基准线向内侧4米为管理范围线。
(二)水闸管理范围划界:
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型水闸管理范围按照水闸主体建筑物占地范围上、下游各50米,两侧宽度30米划定;小型水闸主体建筑物占地范围上、下游30 米,两侧宽度10 米划定管理范围。
(三)排涝泵站管理范围划界:
排涝泵站管理范围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泵站主体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泵站(≥50 m³/s 或≥10000kw)50 米,中型泵站([10,50)m³/s 或[1000,10000)kw)30 米,小型泵站(<10 m³/s 或<1000 kw)10 米。
中型排涝站管理范围按照泵站主体建筑物占地范围外扩30米划定;小型排涝站管理范围按照泵站主体建筑物占地范围外扩10米划定。
详见附件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桩和标示牌(公示牌)等设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东莞市麻涌镇农林水务局
监督电话:0769-88282802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年东莞市麻涌镇内河涌、水闸和排涝泵站划界成果说明.doc
麻涌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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