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寮步悠可培训中心:
本单位已于2026年9月2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寮)民综罚告字〔2026〕2号),因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前来本单位(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4号)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寮)民综罚告字〔2026〕2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寮)民综罚告字〔2026〕2号)
内容如下: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东(寮)民综罚告字〔2026〕2号
(法人)名称:东莞市寮步悠可培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900MJM417163A
住所(地址):东莞市寮步镇星城国际1栋114-116铺
本单位于2026年7月14日对东莞市寮步悠可培训中心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2025年未参加年检年报,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3.《询问笔录》1份;4《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共5份;5.《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外托管机构执法下放事项有关工作的函》1份;6.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序号3,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4号东莞市寮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清雨、何泉昌
联系电话:0769-82810722转8100,15362667903
单位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4号
受送达人: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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