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东莞容巴纳医药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拟撤销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核准的住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东市监撤听告字〔2026〕080728Z42号).pdf
联系人:陈见初;联系电话:0769-832661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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