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可:
本单位已于2026年7月6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寮)卫综罚字〔2026〕5号),因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前来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寮)卫综罚字〔2026〕5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寮)卫综罚字〔2026〕5号)
内容如下: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寮)卫综罚字〔2026〕5号
(自然人)姓名:乔可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07XXXXXXXXXX5646
住所(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黄陵镇齐寨村69号
本单位于2026年1月9日对你涉嫌非医师行医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2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80号万润财富中心1栋1705房东莞市寮步沐琴美甲店给投诉者向某进行双小腿肌肉注射“肉毒素”产品的违法行为,构成非医师行医,无违法所得(初次违法)。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4份;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3张;3.协助调查函及复函打印件各3份;4.协助调查通知书5份;5.关于督促邓琴配合调查的公告截图1张;6.关于督促乔可配合调查的公告截图1张;7.身份证打印件3张;8.截图打印件28页;9.东莞市寮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线索移交处理单2份;10.非法行医黑名单查询截图打印件2张;11.视频资料19份;12.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东莞市内任一代收罚款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送达人: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