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东莞市豫水贸易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1日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的 《清税证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撤销,导致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四项,我局拟撤销该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东市监撤听告字〔2026〕080626Z22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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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广临;联系电话:0769-832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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