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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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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3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峰子岩桶装水店销售的“宝龙泉饮用纯净水”

  (一)东莞市东城峰子岩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纯淳纯净水厂生产的“宝龙泉饮用纯净水”(规格:18L/桶,商标: 宝龙泉,生产日期:202166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零伍元(¥405)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肆佰零伍元(¥540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180826184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使用的时候没有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店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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