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103号
广东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国生诉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巨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正瑜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杨国生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6年7月1日前,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三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6年7月2日10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广东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6年5月19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钱子玲,书记员:杜贺鹏。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杨国生;
(2)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振兴南路以北、茹屋路以西地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