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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善平诉苏龙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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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61号

苏龙:

  申请人陈善平与被申请人苏龙(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西山镇,系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顺景饮食店的经营者)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6年3月17日下午的庭审,本庭于2026年4月8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631号《终局裁决书》。鉴于无法联系被申请人苏龙,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苏龙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631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东莞市东城顺景饮食店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30日解除,并终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594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他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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