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关于印发《东莞市莞城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
为帮助解决劳动者因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25号),结合莞城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背景
为解决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等情况下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2016年9月修订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2017年2月,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东府办〔2017〕25号),明确要求各镇街自行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二、《制度》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25号);
(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议《关于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7〕31 号)。
三、内容说明
《制度》分六章,为总则、使用条件、使用程序、追偿、核销与补充、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二十二条。内容包括:
(一)成立领导机构的情况。为加强领导,莞城街道成立以综治办、财政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农民水务局、总工会、资产管理中心、自然资源分局、司法分局、公安分局、规划管理所等10个部门为成员的“莞城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专班”,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协调、统筹、解释、实施等工作。
(二)明确欠薪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欠薪应急周转金适用对象为莞城街道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建筑工地欠薪行为不予申请,是因为工地已收取保证金,分包、挂靠类工地不具备法人资格。
(三)明确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由于莞城98%用人单位属于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这部分企业的物业多为私人所有,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时,私人物业主往往难以联系或者联系到后拒绝垫付工资,为遵循“谁受益、谁垫付”原则,本制度提高了垫付门槛,以群体性事件翻倍人数为界点,即造成60人(含60人)以上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物业产权人方可申请欠薪应急周转金。
(四)明确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程序。物业产权人申请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填写《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交包含劳动者本人银行账户信息、身份证号码、拖欠工资明细、已垫付工资金额、拟用周转金垫付金额、劳动者本人签名捺印等内容的《垫付工资确认表》。 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专班结合各自职能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表决,成员单位负责人在《申请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情况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经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专班审核同意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在《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交财政分局审核,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报街道办事处审批,整个审批流程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明确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追偿、核销与补充。物业产权人不按时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会同司法分局、财政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周转金追缴工作。因客观原因造成已经周转使用的资金无法追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填写《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经财政分局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依法逐笔核销,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莞城分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