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各单位、各社区:
现将《东莞市莞城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莞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9月19日
东莞市莞城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劳动者因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25号),结合莞城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莞城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成立莞城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专班,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协调、统筹、解释、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因工资被拖欠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综治维稳等有关部门,协调位于莞城街道物业的产权人(以下简称“物业产权人”)与劳动者代表协商垫付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临时生活费。
第五条 物业产权人已与劳动者就工资垫付协商一致,但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的情况下,经物业产权人书面申请,莞城街道可以向其周转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向劳动者垫付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临时生活费。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莞城街道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莞城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不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纳入莞城街道财政年度预算,规模为200万元。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向物业产权人周转资金的具体数额,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专班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以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每人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产权人可申请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
(一)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造成60人(含60人)以上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或解散清算程序,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60人(含60人)以上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第十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不予垫付的人员: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父母;
(二)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投资人。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物业产权人申请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填写《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包含劳动者本人银行账户信息、身份证号码、拖欠工资明细、已垫付工资金额、拟用周转金垫付金额、劳动者本人签名捺印等内容的《垫付工资确认表》。
第十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专班结合各自职能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表决,成员单位负责人在《申请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情况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经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专班审核同意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在《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交财政分局审核,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报街道办事处审批,整个审批流程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同意向物业产权人周转资金的,由司法分局拟定协议文本,由财政分局与物业产权人签订资金周转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资金用途、资金总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 财政分局应当在收到《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资金周转协议及相关资料后将欠薪应急周转金转到被欠薪员工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四章 追偿、核销与补充
第十六条 物业产权人应按照协议在规定时间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物业产权人追回的垫付工资款项,包括拍卖欠薪单位剩余财产所得款项,应当优先偿还向其周转的资金。物业产权人不按时偿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会同司法分局、财政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追缴工作。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已经周转使用的资金无法追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填写《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经财政分局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依法逐笔核销,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周转资金余额不能满足周转需要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年度资金支出及核销情况做好预算补充申报工作,以便及时补充周转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