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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2328/2023-0030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5-29
名称: 关于印发《洪梅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的通知
文号: 洪府〔2023〕26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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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梅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洪梅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洪梅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梅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洪梅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

  

       为规范洪梅镇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根据东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竞争联〔2022〕1号)和《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的通知》(东竞争联〔202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洪梅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具体如下:

  一、举报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以电话(包括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访、网上举报、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范围、受理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洪梅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可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本镇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三、受理程序

  (一)举报应当提供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名称、政策措施具体名称或文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信息。提供的上述信息不准确或不清的,举报人应当于接到受理单位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尊重,但对此受理单位不负告知义务。

  (二)收到举报后,受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机制规定的举报予以受理,并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1)。对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1.提供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名称、政策措施具体名称或文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信息不准确或不清,在收到受理单位通知后未能按时补充完整的,或匿名举报无法通知补充的;

  2.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本镇政策制定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3.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举报的;

  4.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5.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6.该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四、核查程序

  (一)政策制定机关直接接收举报事项并决定受理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核查工作和答复;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收到的举报,由12345市民服务平台直接分派给政策制定机关,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核查工作和答复;洪梅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洪梅市场监管分局)收到举报事项后,向被举报政策制定机关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附件3),由被举报政策制定机关决定受理、开展核查工作和答复,并将核查结果抄送给镇市场监管分局。

  (二)受理的举报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对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三)已受理的举报,被举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查,向举报人作出核查处理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情况复杂需向上级请示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不计入时限,需在核查处理答复中作出延期情况说明。

  五、结果反馈

  (一)在核查期间,被举报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改正并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终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间,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终止核查。

  (三)经核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终止核查。

  (四)经核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2.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3.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受理方应当在作出核查处理结果或终止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附件4)送达实名举报人。

  六、实施日期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洪梅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的政策解读



附件:

1.1.《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doc

2.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3.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doc

4.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