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凤岗镇教育教学工作激励和扶助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完善教育激励机制,激励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和我镇户籍优秀考生,帮扶低保家庭(含低收入家庭)子女入学,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镇教育水平的优质、均衡发展,努力打造凤岗特色教育品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
二、资金来源
由镇财政每年安排拨付400万设立专项资金列支。
三、激励扶助项目
(一)教育教学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如多所学校同时获得表彰,激励金平均分配
激励对象:当年市评初中教育质量综合考核获表彰单位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相关活动和设备设施维修,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使用方式:由学校自行制定使用方案,并经镇教育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办学特色奖配套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激励对象:经市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一级学会评定的办学特色学校
激励标准:一次性执行,标准为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打造学校特色项目,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使用方式:学校制定详细可行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经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后实施
(三)先进科组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激励对象:当年市镇先进科组及“品质课堂”实验科组
激励标准:一次性执行,按科组人数分1万元(1—10人)、1.5万元(11—20人)、2万元(20人以上)三类激励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科组文化建设,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四)“三名工程”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激励对象:省、市“名校长(园)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
激励标准:对获得称号的学校(园)按标准在聘期内且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补助一次;标准为省级名校(园)长工作室3万元、市级1.5万元;省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1.5万元,市级1万元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三名工程”工作室建设和开展培训活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五)学业激励
激励数额:按实际情况发放
激励对象:我镇户籍2022—2024年度应届毕业生
激励范围:(1)当年考取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或全日制研究生;(2)考取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全日制本科或全日制研究生,且当年获得相应学位的
激励标准:(1)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激励,激励金额不累加,一次性执行;(2)被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录取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参考“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激励标准进行激励,须凭毕业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提出申请。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发布的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名单,以最新发布的排名为准。
发放标准: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以国家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为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分别为1万元、4万元和6万元;被普通本科院校录取为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分别为0.5万元、2万元和3万元
(六)助学金
助学数额:按实际情况发放
助学范围:我镇低收入家庭及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在校学习的寄宿生活补助;对我镇低收入家庭及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除根据市有关标准给予助学金外,我镇额外给予其在读子女入学经济扶助
具体标准:
1.市规定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户在读子女助学金标准
(1)低保家庭子女在读大学补助每人每年7000元,高中(含职中)3000元,初中900元,小学800元;
(2)低保家庭子女在读中学且为寄宿的每人每年补助1720元;
(3)低保边缘户(即家庭人均收入在市、镇当年标准内)子女在读大学的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高中(含职中)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
2.镇给予低收入家庭在读子女助学标准
(1)低收入家庭助学金。对低保户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的低收入家庭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中学(含初中、高中、职中,下同)3000元;对人均月收入为801元至1200元的低收入家庭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中学1500元;在我镇华侨中学就读的低收入家庭学生免收住宿费
(2)对家庭因突发事件(如失业、疾病、单亲家庭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读学生,未达低收入家庭标准,经村委会通过电话、家访或函询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后,按照低保家庭助学金标准给予补助
四、申请程序
(一)教育教学激励、办学特色奖配套激励、先进科组激励、“三名工程”激励于每年3月份起由学校提出申请,经镇教育管理中心审核后,由镇教育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15日前统一汇总,经镇财政分局审批通过后发放;
(二)学业激励由镇教育管理中心接收申请、审核及汇总,于每年3月、6月、8月和11月分批报送镇财政分局审批通过后发放。
(三)助学金由镇教育管理中心接收申请,经镇公共服务办审核,镇教育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汇总,经镇财政分局审批通过后发放。
五、方案附则
(一)本方案由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凤岗镇奖教奖学助学实施方案》(凤府〔201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