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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工作调动、市外招干迁入、市外招工迁入

发布日期:2023-07-26 09:11:00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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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工作调动、市外招干迁入、市外招工迁入


  一、办理条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非莞户籍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社、教育、卫生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非莞户籍干部或职工。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相关提示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籍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迁出业务。

  (三)获取《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实施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3

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4

随迁人居民户口簿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5

结婚证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6

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申请人离婚且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7

随迁人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子女与父母户籍都在同一户口簿内,且父或母其中一方为户主的可不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8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房产权证编号(或购房合同编号)

迁入自有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房产所有权为两人或以上共有的,申请人须在房产信息核查结果上签写“本人已征得房产共有人XXX同意入户该房产,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

0

9

亲属关系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入户配偶或子女房产的,须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书、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1

1

10

集体户口簿扉页

申请人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入户地集体户口簿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

1

11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商调函

属工作调动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12

上级部门的调动材料和本单位接收材料

属省、中央直属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13

录用公务员情况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 

属录用公务员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14

人社局的公开招聘结果的函(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呈报表)和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表

属事业单位骋用人员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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