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26 09:11:00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
市外工作调动、市外招干迁入、市外招工迁入
一、办理条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非莞户籍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社、教育、卫生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非莞户籍干部或职工。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相关提示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籍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迁出业务。
(三)获取《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实施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2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3 | 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 1 | 0 |
4 | 随迁人居民户口簿 |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5 | 结婚证 |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6 | 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 申请人离婚且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7 | 随迁人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子女与父母户籍都在同一户口簿内,且父或母其中一方为户主的可不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8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房产权证编号(或购房合同编号) | 迁入自有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房产所有权为两人或以上共有的,申请人须在房产信息核查结果上签写“本人已征得房产共有人XXX同意入户该房产,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1 | 0 |
9 | 亲属关系材料 |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入户配偶或子女房产的,须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书、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1 | 1 |
10 | 集体户口簿扉页 | 申请人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入户地集体户口簿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1 | 1 |
11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商调函 | 属工作调动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12 | 上级部门的调动材料和本单位接收材料 | 属省、中央直属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13 | 录用公务员情况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 | 属录用公务员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14 | 人社局的公开招聘结果的函(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呈报表)和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表 | 属事业单位骋用人员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