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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业务(市外迁入)

发布日期:2022-11-29 16:03: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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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迁入-投靠配偶

  一、办理条件

  配偶为东莞户籍的非莞籍人员,可以申请投靠配偶迁入我市,其非莞籍的未成年子女可一起申请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可一起申请随迁,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须为本省生源;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可以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受理机关

  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市外迁入-投靠配偶”,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该事项属于一站式户口迁移,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3个工作日,其它省份户籍的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七、相关提示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五)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六)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七)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应当直接投靠配偶迁入自有房产立户。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结婚证

验原件。

1

0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4

配偶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5

配偶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其父母户口簿。

1

0

6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内无自有房产投靠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

1

0

7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提供,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

1

0

8

户主居民身份证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1.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2. 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的。须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

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未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抚养权归属材料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5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1

0

6

非婚生育说明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1

0

  1.2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1

0

  1.3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2

配偶军官证

属服兵役注销户口的提供,验原件。

1

0

13

配偶父母户口簿

验原件。

1

0


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市外迁入-投靠子女

  一、办理条件

  市外户籍居民,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其共同生活的外市户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都要迁移到我市或父母一方户口要迁移到我市另一方户口不与该生户口在同一地市的,也可随父母户口一同迁移,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须为本省生源。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受理机关

  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市外迁入-投靠子女”,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该事项属于一站式户口迁移,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3个工作日,其它省份户籍的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七、相关提示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父母的范围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五)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六)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七)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3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4

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5

被投靠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6

迁移人员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7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被投靠子女属集体户,且本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在我市无自有房产,现申请投靠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须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1

0

8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被投靠子女属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被投靠子女自有房产的须迁入自有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1

0

9

户主居民身份证

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须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

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配偶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配偶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配偶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1.2未成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抚养权归属材料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5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1

0

6

非婚生育说明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1

0

  1.3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1

0


市外迁入-投靠父母

  一、办理条件

  父(母)为东莞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东莞户籍子女可投靠父(母)入户东莞。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四)《关于妥善处理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粤公通〔2012〕45号)

  三、受理机关

  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市外迁入-投靠父母”,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迁移人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纳入一站式户口迁移范畴,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迁移人不属于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七、相关提示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4

迁移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5

被投靠人的婚姻状况材料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6

抚养权归属材料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7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1

0

8

非婚生育说明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1

0

9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投靠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父母双方及入户子女在我市无自有房产且在我市户籍的父母属集体户的,可投靠入户集体户。

1

0

10

户主居民身份证

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

0


稳定居住就业

  一、办理条件

  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及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可申请入户我市,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都要迁移到我市或父母一方户口要迁移到我市另一方户口不与该生户口在同一地市的,也可随父母户口一同迁移,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须为本省生源。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四)《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

  (五)《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公〔2018〕894号)

  三、受理机关

  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稳定居住就业”,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迁移人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纳入一站式户口迁移范畴,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迁移人不属于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七、相关提示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五)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①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常参保;②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参保,且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③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参保,且达到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且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参保。

  (六)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七)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3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4

《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材料

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的提供,参保证明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验原件。

1

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配偶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配偶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配偶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1.2未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抚养权归属材料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5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1

0

6

非婚生育说明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1

0

  1.3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1

0

  1.4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自有房产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

1

0

2

亲属关系材料

迁入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1.5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集体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

1

0


市外迁入-人才引进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入户我市:

  1.已获得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入户准入资格的非莞户籍申请人,可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2.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优粤卡、优才卡(包括玉兰卡或莞香卡)、《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的,且没有加入其它国籍和没有在国(境)外定居的申请人,在我市拥有自有房产或在我市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入户东莞。

  3.博士后人员进(出)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入户东莞。

  4.符合《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4号)和《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规定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办理入户东莞。

  5.经市府批准同意引进的高水平体育人才,可申请办理入户东莞。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其非莞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都要迁移到我市或父母一方户口要迁移到我市另一方户口不与该生户口在同一地市的,也可随父母户口一同迁移,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须为本省生源。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2018〕96号)

  (五)《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4号)

  (六)《关于实行大湾区9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手续5天内办结政策举措的通知》(广公(治)字〔2017〕856号)

  (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52号)

  (八)《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

  (九)《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

  (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52号)

  三、受理机关

  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2.其中属特色人才入户、博士后人员进(出)科研工作站入户、持优粤卡入户、持优才卡入户、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的,按即来即办处理;

  3. 已获得人社部门人才入户准入资格的条件准入、企业自评类人才入户的办理时限说明:①申请人单独申请入户的,按“即来即办”处理;②有随迁人员且申请人或随迁人属外省户籍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③申请人及随迁人都属本省户籍的,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市外迁入-人才引进”,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迁移人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纳入一站式户口迁移范畴,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迁移人不属于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七、相关提示

  1.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2.《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7. 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8. 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9.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10.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11.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52号)的规定:人才入户准入资格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人才入户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人才,应在6个月内到入户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公安业务区办理入户手续;人社部门不再发纸质《东莞市人才入户卡》,而是统一将申请人的准入资格信息上传至市共享平台,由公安部门自行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3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配偶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配偶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配偶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1.2未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抚养权归属材料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5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1

0

6

非婚生育说明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1

0

  1.3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1

0

  1.4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自有房产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

1

0

2

亲属关系材料

迁入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1.5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集体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

1

0

  1.6已获得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入户准入资格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由公安机关通过共享系统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0

0

  1.7持优粤卡入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优粤卡

验原件。

1

0

  1.8持优才卡(包括玉兰卡或莞香卡)入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优才卡

由公安机关通过共享系统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0

0

  1.9博士后人员进(出)科研工作站入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验原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人事部专家司出具。

1

0

2

介绍信

验原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人事部专家司出具。

1

0

  1.10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应届毕业生)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介绍信

验原件,由市人社局出具。

1

0

2

毕业生登记表

属应届毕业生的提供,由市人社局出具,验原件。

1

0

3

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属已注销户口的提供,验原件。

1

0

4

办理户口通知书

属已注销户口的提供,由出入境部门出具,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或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共享获取,收原件。

1

0

  1.11留学回国人员入户(非应届毕业生)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家属入户东莞情况登记表

属非应届毕业生的提供,由市人社局出具,验原件。

1

0

2

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属已注销户口的提供,验原件。

1

0

3

办理户口通知书

属已注销户口的提供,由出入境部门出具,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或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共享获取,收原件。

1

0

  1.12高水平体育人才入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市政府关于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的复函

验复印件。

0

1

2

入户人出生医学证明

属18周岁以下的提供,验原件。

1

0

3

父或母居民身份证

属18周岁以下的提供,验原件。

1

0

  1.13东莞市特色人才入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验原件。

1

0

2

落户社区、入户详址和随迁家属确认函

由落户地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出具,收原件。

1

0


市外迁入-招工招干

  一、办理条件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非莞户籍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社、教育、卫生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非莞户籍干部或职工,可以申请入户我市,其非莞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都要迁移到我市或父母一方户口要迁移到我市另一方户口不与该生户口在同一地市的,也可随父母户口一同迁移,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须为本省生源。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受理机关

  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市外迁入-招工招干”,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迁移人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纳入一站式户口迁移范畴,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迁移人不属于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七、相关提示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五)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六)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3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配偶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配偶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配偶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1.2未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抚养权归属材料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5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1

0

6

非婚生育说明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1

0

  1.3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1

0

  1.4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自有房产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

1

0

2

亲属关系材料

迁入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1.5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集体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

1

0

  1.6属工作调动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属市府工作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调动的提供,收原件。

1

0

2

上级部门的调动材料和本单位接收材料

属省、中央直属单位工作调动的提供,验原件。

1

0

  1.7属录用公务员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录用公务员情况登记表 

属录用公务员的提供,收原件。

1

0

  1.8属事业单位骋用人员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人社局的公开招聘结果的函

或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呈报表、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表,验原件。

1

0


大、中专学生、毕业、转(退)学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我市:

  1. 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且原籍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因退学回原籍入户我市的;

  2.公民考取我市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且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

  3. 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且原籍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回原籍入户我市的;

  4.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且原籍不在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父母双方都已入户我市或父母一方已入户我市另一方不在原籍,现申请随父(母)入户我市的;

  5.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

  二、设立依据

  (一)《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

  (四)《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1622号)

  三、受理机关

  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大、中专学生、毕业、转(退)学”,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相关提示

  (一)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

  (三)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四)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五)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2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退学回原籍入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户口迁移证

收原件。

1

0

2

学校的批准退学材料

验原件。

1

0

3

原户籍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4

户主居民身份证

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

0

  1.2公民考取我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入户学校集体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户口迁移证

未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由受理机关发起“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无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验原件。

1

0

2

入学(录取)通知书

验原件。

1

0

3

学生证

验原件。

1

0

  1.3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且原籍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回原籍入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户口迁移证

未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由受理机关发起“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无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验原件。

1

0

2

毕业证

验原件。

1

0

3

原户籍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4

户主居民身份证

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

0

  1.4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现毕业迁出户口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毕业生户口迁出情况说明

学校出具,验原件。

1

0

  1.5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且原籍不在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父母双方都已入户我市或父母一方已入户我市另一方不在原籍,现申请随父(母)入户我市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户口迁移证

未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由受理机关发起“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无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验原件。

1

0

2

毕业证

验原件。

1

0

3

父母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4

亲属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5

户主居民身份证

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

0

6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1

0

  1.6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入户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人社、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3.人社、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录用通知书;验原件。

1

0


户口迁移证

未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由受理机关发起“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无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验原件。

1

0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申请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自有房产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

1

0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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