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强化樟木头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樟木头镇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核心目标
(一)拓宽安全生产监督渠道,借助社会力量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三)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的安全生产治理格局,提升全镇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樟木头镇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举报渠道(多途径可选)
1.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https://dctjfx.mem.cegn.cn/aqscjb#/;
2.“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4.信函举报;
5.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现场举报。
(三)举报要求与受理范围
1.举报要求:需实名举报,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证明,同时明确举报事项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及相关证据线索,并协助调查。
2.受理范围:
(1)存在现实危险、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
(3)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奖励条件
1.有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2.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3.采用实名举报的。
(五)处理流程
1.受理决定:收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2.核查办结:受理后60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办结后10日内答复举报人结果。
(六)奖励标准
1.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200元/次,同一举报人每月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元;
2.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经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0%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政策意义
本办法通过明确举报渠道、规范处理流程、细化奖励标准,为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供了清晰指引和有力保障。一方面,能充分激发社会监督活力,弥补政府监管盲区,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能形成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樟木头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五、《办法》的解释机构及有效期
本办法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樟木头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3月3日起施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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