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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013X/2026-0013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2-28
名称: 关于印发《樟木头镇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樟府规〔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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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樟木头镇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8  浏览次数:-

一图读懂《樟木头镇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关于《樟木头镇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樟木头镇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视频解读

关于《樟木头镇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音频解读


各单位,各社区:

  《樟木头镇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2026226


樟木头镇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樟木头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樟木头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https://dctjfx.mem.cegn.cn/aqscjb#/、“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举报,或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现场举报(详见附件1)。

  第四条 举报奖励只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证明,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者则不予视为实名举报。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第五条 举报受理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存在现实危险,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详见附件2);

  (三)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尚未发现,经主管行业部门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三)采用实名举报的。

  第九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三)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等途径处理的;

  (四)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经建立整改台账,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

  (六)举报事项之前已被检查核实之日起3个月内重复举报的;

  (七)属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规定且无对应罚则的事项,或属于鼓励、倡导的事项,没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事项;

  (八)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的,无明确的证据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二)接到举报事项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拒绝;

  (三)受理单位对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核查处理办结之日起10日内向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

  (四)如果举报的情形不属于本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由最初受理单位转单至所属主管部门进行跟进处理。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查证,需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受理单位核实,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调查属实,按下列标准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存在现实危险,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金奖励,同一举报人针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每月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相应的主管行业部门判定;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的分配、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二)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与举报人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信息领取奖金;

  (四)受理单位审核属实后,向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镇应急管理分局)提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3),由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镇应急管理分局)核实情况并认定奖励等级,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将举报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举报人放弃奖励:

  (一)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奖励的;

  (二)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60日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60日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与举报人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信息的。

  第十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镇应急管理分局年度部门预算,从镇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等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樟木头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33日起施行,试行3年。此前我镇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2.49个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目录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部门

地址

投诉电话

邮编

备注

樟木头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东莞市樟木头镇行政办事中心2

87711003

523000


樟木头镇经济发展局

东莞市樟木头镇行政办事中心4

87781199

523000


樟木头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樟木头镇银河北路建设大厦

87712513

523000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樟木头分局

东莞市樟木头镇政通路1

87706123

523000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樟木头分局

东莞市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6

87792315

523000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樟木头分局

东莞市樟木头镇政通路3

87711583

523000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樟木头分局

东莞市樟木头镇振兴街38

21686345

523000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东莞市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

87708618

523000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十大队(樟木头)

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路北7

87702119

523000


  

附件2

49个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目录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6.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8.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9.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10.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1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12.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3.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4.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1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17.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8.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9.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2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团体标准 供参考)

  22.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3.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4.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25.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6.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7.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8.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

  2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30.核安全导则《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

  31.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32.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3.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4.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5.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

  36.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7.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38.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

  39.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40.治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41.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事项清单

  42.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

  43.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

  44.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

  45.气象部门内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46.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47.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48.铁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49.铁路隧道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3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申报时间: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籍贯




联系方式

银行卡账号



举报内容


受理部门


承办人:

联系方式:

奖励金额


受理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1.樟府规〔2026〕1号(关于印发《樟木头镇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