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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5-16 15:13:2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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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视频解读

  关于《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音频解读

  一图读懂《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有关部门单位),各社区:

  现将《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2024514日      

  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镇农林水务局负责指导全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代表镇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镇纪检监察办、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社区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投资、借款、担保、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或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

  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序。

  第九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

  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

  第十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

  (三)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

  2.50亩以下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和土地征收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超过1000平方米或期限超过10年以上(含10年)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4.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收储、征收的经营活动,涉及原值3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产权变更

  5.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

  6. 3000万元以下借入款项;

  7. 20万元以下借出款项;

  8. 1万元以上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

  表决通过大额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具体面积、金额标准参照本细则四十三条重要经济合同标准执行

  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日常开支等事项

  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项24的额度标准,可由镇农林水务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自行制定、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第(五)项中的日常开支是指纳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核算的日常经营性开支以及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等日常非经营性开支。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政府审查通过,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可由社区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决定。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为35人,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组投票、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进行。

  召开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按上级有关规定领取补助,或按当地情况领取误工补贴。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发生缺额减员影响民主决策开展时,应依据组织章程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收到罢免议案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的,由当地党书记召集。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示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一般应以“组财村管”方式管理,由经联社对其重要经济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

  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及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经联社、经济社发生经济业务需使用公章时,必须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并可按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公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交由镇会计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未经理事长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要临时交接,须经理事长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公章使用流程。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需先填写《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使用登记表》,并报理事长同意后,由公章保管人盖戳。盖章后的责任人由批准人负责,未按规定而擅自加盖公章的,必须追究公章保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重要经济合同签订需使用公章的,须提供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后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公章保管人员方能盖章。

  第二十条公章禁止外带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外带使用,须经理事长批准同意填写《樟木头镇社区及居民小组公章借出呈报审批表》使用后立即公章保管员。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一律不得外借,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证明空白协议、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

  第二十一条公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没有理事长签字,不得随意盖章。公章保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第四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实行委派制,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经联社、经济社的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镇农林水务局委派会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对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及镇农林水务局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社区委派会计每3—5年轮岗一次,期满后由镇农林水务局统一进行轮换,如有需要,镇农林水务局可对个别社区委派会计人员提前轮换,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轮换。

  社区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参与本组织各项经济计划和财务预算的编制;有权对本组织有关资金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社区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镇农林水务局作书面汇报。

  第二十四条镇农林水务局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得对财会人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农林水务局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林水务局、集体经济组织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五章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年度预算包括资金流转、土地款收支、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

  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还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面积、金额参照本细则四十一条。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可分配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并根据章程规定,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三十一条每年年度会计决算终了,委派会计核定集体本年收益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草拟制订收益分配方案,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收益分配方案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分配前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才实施。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股东分红按股东的股权份额进行分配。股东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市镇股权继承政策制度办理。股权实行固化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按照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配。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的公益福利和干部薪酬,个人股的收益主要用于股东分红。股权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的收益也可用于股东分红。

  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或其他名目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当期收益增长且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可分配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

  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的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70%

  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应以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协议为依据。增加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镇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经联社按照市村(社区)“两委”成员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镇社区干部薪酬管理规定执行,经济社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社理事会成员薪酬待遇的指导意见》(樟社资办20221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未经镇政府批准,社区“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居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三十八条镇农林水务局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经联社、经济社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农林水务局

  第六章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单宗1以下的开支由理事长审批1元以上(含1元)的开支由理事长和指定理事会成员联审联签;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开支、20元以上非生产性开支和日常开支,在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理事长和指定理事会成员联签。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理事长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指定的理事会成员联签,不得自用自批。

  经济社单宗3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及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和日常开支必须报经联社审批。

  第四十条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过控制标准的,要向镇政府提交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四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股权配置、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三)股东分红、土地款分配、经联社、经济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四)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具体面积、金额参照本细则四十三条重要经济合同标准执行

  (六)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大额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大额借出款项、资产评估、重要经济合同签订及其重要条款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具体面积、金额标准参照本细则四十三条重要经济合同标准执行

  (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土地、新增借款、3000平方米以上新增土地出租、单宗项目投资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信托理财除外)先经镇农林水务局初审后,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重要经济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

  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

  原则上,须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的经济事项均属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以上第(一)至(五)项属于合规性审查,由镇农林水务局根据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第(六)项属于程序性审查,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再报镇农林水务局对民主决策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对于突发性、应急性的重大事项,镇政府可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对于镇政府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决定的重大事项,镇农林水务局应及时存档执行。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三条合同签订前要按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做好表决,重要经济合同还应当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涉及设备、服务采购(工程除外)的重要经济合同,原则上需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函。重要的经济合同洽谈,应由理事会、监事会代表及镇委派会计组成小组参加洽谈,做好鉴证或公证,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并加盖骑缝章。

  重要经济合同一般是指:

  1.土地征收、征用和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流转;

  2.新增借入款项及20万以上借出款项;

  3.单项年租金承包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经营单位发包;

  4.单项50万元以上的投资、合资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

  5.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

  6. 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含借出款项);

  7.超过1万元的应收款减免及坏账核销

  8.其他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包括:

  (1)出租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出租年限超5年(含5年)的厂房、宿舍、仓库;

  (2)出租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出租年限超过5年(含5年)的商铺(含写字楼)、出租屋、简易房;

  (3)发包期限超过10年以上(含10年)经营权发包;

  (4)出租、发包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期限超过10年以上(含10年)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等合同。

  第四十四条合同签订前,理事会代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诚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如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应将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报驻点社区的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履行中社区财务人员如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理事长和主管干部,集体经济组织需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催收欠款通知书》或《催告履行合同通知书》。如确认对方已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办法告知对方。如有超过3个月未履行的,社区财务人员应书面通知社区理事长和财务干部,同时以重大事项的形式上报镇农林水务局

  第四十六条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参照示范文本。若有特殊情况,承租人或承包人要求使用其他模版时,应先将合同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的签章、盖指模,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要盖双方骑缝章。

  第四十七条合同签订后需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如涉及资产交易合同减免租金、承包金、管理费等情况,应由承租方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减免申请,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签订新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作变更,无需签订补充协议,但需提供工程签证资料。

  第四十八条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时,原则上不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招标公告中有关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含合同保证金金额,以保护业主方利益为原则)、用途等主要条款。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不可修改合同条款,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可对上述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并须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执行合同有关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条款,违约金减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八章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开展清产核资,加强土地、物业、债权等资产数字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五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财政支农资金银行专门账户用于支农资金收支。财政支农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第五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应当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在回单位3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

  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大额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大额借款,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大额坏账,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同意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集体经济组织的坏账应及时核销,另册登记,继续追讨。

  第五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设备、工具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达到上级文件要求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做好登记,落实责任,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交回。

  第五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及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预算。预算外的建设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超过理事会职权的应当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按《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招标资料、完工前后现场照片、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六十一条单项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经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并由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由符合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按市、镇相关规定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

  综合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对外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后,还需提交投资项目效益分析报告报镇政府审批同意立项。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月按一定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动产的折旧率为10%,不动产的折旧率一般为5%,新购建的权证齐备的不动产折旧率为2.5%

  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使用之日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六十四条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集体资产交易按照《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一般控制在50%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控制标准的,镇农林水务局要进行风险提示。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社区下属单位贷款、本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

  第六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大额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大额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大额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镇农林水务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大额资产(原值)标准、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等。大额资产标准参考本细则四十三条执行。

  第六十七条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第六十八条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10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第九章土地款管理

  第六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居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三)土地收储归集体所有的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分成

  (四)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一)至(三)可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分配,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第七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事业,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居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借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防疫、乡村振兴等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七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应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使用范围第七十条(一)至(三)项、跨行办理土地款转存定期、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和理财收益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属于(四)至(七)项及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在期满前已完成续存或续投民主表决和审查流程,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

  第七十二条镇农林水务局应与银行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金的使用均应有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第十章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集体经济组织每月15日前在东莞村财APP上进行财务公布。同时将财务公布栏现场照片报送镇农林水务局,其中一张为全景图,其余三张分别为当季、当月和及时公开表格照片。

  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表应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为10年。股东查阅财务公开资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

  集体经济组织还应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在网络上公布财务资料,并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股东意见。

  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成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兼任同级监事会成员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第七十六条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履行其职责。

  第七十七条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不得擅自影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社区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农林水务局协调处理。如有必要,镇农林水务局可建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八条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不处理或对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申请核查,镇政府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七十九条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股东对监事会答复情况有异议或监事会未按期答复的,可向镇农林水务局申请核查。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提出申请的股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监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票据。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支出票据应当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并经指定审批人签名后方可报销。其中属购物的应有验收人签名及购物清单,属接待费或误餐费的应符合相关制度。收入票据应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第八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报销单张外来支出票据的,应加盖背书章,同时报销多张外来支出票据的,可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报销汇总单汇总,由相关人员在报销汇总单上签章确认。控制和正确使用自制支出票据,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支出票据时才能自制票据。支出证明单、支出凭单、借(领)款单等自制票据应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票据的原因,并由经手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票据应由会计填制,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应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如收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下属单位领用电子收据的,会计需每月稽核电子票据的使用和核销情况,禁止使用自行购买的收款收据入账。

  会计每月应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农林水务局稽核。

  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八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

  第八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证明等各种财会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须编制移交清册。

  第八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会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借出。如有正当理由,经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股东可申请在陪同下查阅,但不得在财会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八十七条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第八十八条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农林水务局批准,由镇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二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八十九条镇农林水务局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镇农林水务局要建立健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镇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农林水务局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十一条镇审计办负责统筹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审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协助开展审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社区审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十条社区要建立、健全下属单位监督机制,对经营规模较大需重点监管的集体下属单位,可按“一企一策”原则定制监管措施。集体下属独立经营单位每月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每年不少于一次接受镇农林水务局财务检查。镇审计办应根据实际制定好计划,对集体下属单位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其纳入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畴内。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

  第九十条社区“两委”成员、经联社理事会成员、居民小组正副组长(联络员)、经济社理事会成员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扣减补贴奖金,情况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实施责任追究的,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有关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业局、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文件全市通报;由镇政府印发文件全镇通报;在被通报人任职社区(小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扣减补贴奖金的,由镇政府监督落实,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未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擅自实施重大事项或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的,每宗事项扣减违规社区干部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薪酬结构未按《东莞市村(社区)“两委”成员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及《樟木头镇社区干部薪酬管理规定》执行的社区干部,每宗扣减薪酬总额的5%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政府审查通过的,扣减全体社区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社区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的,由镇政府提出处理建议,主要包括: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社区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社区干部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其个人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按程序撤销或建议罢免其社区干部职务,并不列入下一届社区干部建议人选。主要负责人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

  第九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存在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或建议集体经济组织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签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股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申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申请人的

  (六)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十条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以及有其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镇街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限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区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条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社区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行政决定、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条凡涉及组的财务管理方面,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参照社区相关规定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股权50%以上和股权虽低于50%但集体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属出租(发包)和公共服务类的,可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属实业投资类的可参照本细则管理,也可由镇、集体经济组织明晰监管权责,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

  第一百零条本细则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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