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我镇对《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樟府办〔2018〕88号)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现就相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3年起颁布实施,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的需要:一是《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于2023年进行修订实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贯彻落实。二是近年社区基层在实践中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
二、修订依据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
三、总体框架
《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分十四章,分别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能、公章的使用和管理、财会人员管理、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合同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土地款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责任追究、附则。
四、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的基础上细化了股东分红、建设工程招投标、资产评估、预算调整、下属单位、支农资金、公章使用等管理制度,明确了资产产权变更、投资项目、借入借出款、工程招投标、日常开支、合同签订和变更、应收款减免、坏账核销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及其呈报镇政府、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标准、责任追究具体规定等方面内容。
增加了1项制度(第八条)
为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本次修订增加了需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转变发展思路,扩大群众参与,是集体经济组织推动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新途径。
优化了3项流程
一是优化审批机制(第四十一条)。优化3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增土地出租流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增强发展后劲。本次修订将原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土地出租面积需报镇政府同意提高至3000平方米以上。同时,为了推动集体经济多元发展,支持投资型经济发展需要,原单宗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报镇政府审批的项目提高至200万元以上,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信托理财无需报镇政府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优化理财程序(第七十一条)。为了积极鼓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富余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实现社区集体增收,拓宽社区集体资金投资渠道,提升理财收益,本次修订简化理财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明确跨行办理土地款转存定期、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和理财收益的在期满前已完成续存或续投民主表决和审查流程,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优化重大事项审批流程(第四十一条)。为有效提升决策水平,将重大事项实施分类审查,严把审查关口,对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规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的事项作为合规性审查,由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后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对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的重大事项,实行程序性审查,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再报镇农林水务局对民主决策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调整了3个标准
一是调整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第十条)。为了提升社区服务,更好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本次修订做实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权限,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收储、征收的经营活动,涉及原值3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产权变更及50亩以下面积的土地所有权变更和土地征收纳入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范围。
二是调整理事长审批权限(第三十九条)。优化日常小额开支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层次,提高办事效率,将理事长审批权限从0.5万元以下上调至1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放权力度。
三是调整理事会审批权限(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通过对比桥头、清溪、谢岗等邻近镇街标准,结合我镇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需求,扩大理事会决策权限的范围,原日常开支1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下,原0.5万元以下的应收款减免提高至1万元以下,引导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决策效率。
本次修订工作紧扣“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部署,在保得住安全、防得住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对政策松绑,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效率,释放社区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