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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12-19 14:37:52  来源: 宣教文体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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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解读文件:关于《寮步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东莞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东府办〔2020〕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我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寮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寮步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镇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寮步镇文化服务企业、香市文化制造企业、旅游服务企业、会展企业,跟文化旅游有关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文化旅游投资开发企业,以及符合扶持条件的个人。

  第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评审、择优扶持、透明使用”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原则上应为寮步镇,对于申报旅游宣传推广项目及大型专业博览会补助的企业注册地可放宽为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我镇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不限制户籍地。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申报企业应符合东莞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自有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够产生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取得良好的文化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有优质项目补助、优质项目奖励两种方式。

  (一)优质项目补助方式适用范围为优质文化旅游项目、旅游厕所、旅游宣传推广项目、大型专业博览会;

  (二)优质项目奖励方式适用范围为旅游品牌(含旅游景区、产业融合项目、星级饭店、民宿、行业协会)、旅游商品。


  第三章  补助项目及标准

  第  优质文化旅游项目补助

  1. 补助对象:由单位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优质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2. 补助标准:每年定额补助不超过4个优质项目,分A(国家级)、B(省级)、C(市级)、D(镇级)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补助标准分别为A级最高不超过150万元、B级最高不超过90万元、C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D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补助。

  第旅游厕所补助

  1. 补助对象:在镇内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新建或扩建旅游厕所。

  2. 补助标准:新建旅游厕所经验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在获得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级补助(以下简称市补助)的基础上,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改扩建旅游厕所经验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在获得市补助的基础上,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旅游宣传推广项目补助

  (一)客源地旅游宣传推介补助。

  1. 补助对象:在东莞旅游客源地举办,以推广寮步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开拓客源市场为目的的旅游推介会或其它旅游营销推介项目。

  2. 补助标准:赴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活动规模达80人、参与报道的主流媒体达10家,在获得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补助费用的20%予以补助;赴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活动规模达到150人、参与报道的主流媒体达到20家,在获得市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补助费用的25%予以补助。

  (二)重大旅游展会参展补助。

  1. 补助对象:参加国家级、省级以及境外主要客源地举办的旅游交易展会。

  2. 补助标准:在获得市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补助费用的20%给予补助。

  (三)城市旅游形象广告宣传项目补助。

  1. 补助对象:在东莞市内外主流媒体或经批准利用市内外大型户外广告(包括新媒体)进行宣传推介,有助于提升寮步城市旅游形象的项目。

  2. 补助标准

  (1)在市外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介,有助于提升寮步城市旅游形象,年度广告宣传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在获得市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补助费用的20%给予补助。

  (2)在市内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介,有助于提升寮步城市旅游形象,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达40万以上的,在获得市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补助费用的20%给予补助。

  (3)经批准利用市内外大型户外广告(包括新媒体)进行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推介,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在获得市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补助费用的20%给予补助。

  (四)出版香市文化旅游书籍补助。

  1. 补助对象:有统一书号、有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对寮步香市(莞香)文化旅游方面进行宣传的书籍。

  2. 补助标准:字数达到5万字以上,发行量达2000册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作者3万元。

  第十条 大型专业博览会补助

  1. 补助对象:对在我镇举办并提前在旅游管理部门备案,符合我镇香市文化旅游及汽车文化等产业发展规划的大型专业博览会。

  2. 补助标准:展览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含)的,实际投资达300万元(含)及以上的展会,对主办或承办单位(实际投资者)一次性补助90万元;展览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且低于3万平方米(不含)的,实际投资达200万元(含)及以上的,对主办或承办单位(实际投资者)一次性补助60万元;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含)且低于2万平方米(不含),实际投资达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对主办或承办单位(实际投资者)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申报单位应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情况审计报告。


  第四章  项目奖励及标准

  第十旅游品牌奖励

  (一)旅游景区奖励。

  1. 奖励对象:成功创建国家旅游景区的项目。

  2. 奖励标准:成功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在获得市奖励的基础上,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产业融合旅游品牌奖励。

  1. 奖励对象:成功创建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生态、体育、教育、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旅游品牌的项目。

  2. 奖励标准:获国家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在获得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在获得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在获得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星级饭店奖励。

  1. 奖励对象:当年度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饭店。

  2. 奖励标准:在获得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四)民宿奖励。

  1. 奖励对象:旅游民宿开业满1年后,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

  2. 奖励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行业协会奖励。

  1. 奖励对象:在我镇注册成立的、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及专门人员的香文化或旅游行业协会。

  2. 奖励标准:属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市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镇级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旅游商品奖励

  1. 奖励对象:对在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评比获得奖励的项目。

  2. 奖励标准:在获得市奖励的基础上,获得国家级前三等(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前三等(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前三等(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

  对在镇文化旅游管理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前三等(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00元、5000元、1000元;获得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 同一项目多级多类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属重大文化旅游投资项目的,按程序报请镇政府同意后进行相应补助。

  重大文化旅游投资项目是指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  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由镇旅游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当年受理上一年度奖补项目。

  第十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申报资料;

  (二)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的项目,持有关申报材料向镇旅游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  申报项目有下列任意情形的,不予扶持:

  (一)镇财政已安排专项经费的;

  (二)申报单位三年内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申请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  项目审核。

  (一)企业和个人的申报项目由镇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二)镇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优质文化旅游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情况审计报告;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应由专业第三方开展预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审查依据供镇旅游管理部门参考。

  (四)经审查评定、拟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由镇旅游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等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镇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复核。

  第十八资金拨付。

  申报项目经审核符合扶持条件的,由镇旅游管理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镇财政部门根据镇政府批复按实支付。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镇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编制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  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及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获专项资金扶持的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的有关要求,采取专项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镇旅游管理、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  凡发现弄虚作假套取、欺骗和挪用专项资金或对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镇旅游管理部门将会同镇财政部门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关单位在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镇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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