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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及身故抚恤实施方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8-31 11:37:24  来源: 公共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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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解读文件:关于《寮步镇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及身故抚恤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镇医疗保障体系,解决群众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问题,有效减轻我镇群众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东府〔2020〕58号)、《关于延长〈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东莞市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健全完善我镇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建设幸福和谐寮步,我镇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设立寮步镇居民重大疾病救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寮步镇居民实施重大疾病救助及身故抚恤,减轻群众因患重大疾病而产生巨额医疗费用的沉重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救助(抚恤)对象

  (一)重大疾病救助对象范围

  1. 本镇户籍城乡居民:在本方案实施期间,经市级三甲以上医院或寮步医院初次明确诊断为下述25种重大疾病(具体明细详见附件,下同)之一的。

  2. 非本镇户籍居民:在本方案实施期间,经市级三甲以上医院或寮步医院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初次明确诊断为下述25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在寮步镇居住或工作并持有效居住证的、且申请救助前已在本镇连续参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满5年的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对象。

  本方案施行前患病并确诊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25种重大疾病包括:1. 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 多个肢体缺失;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 深度昏迷;13. 双耳失聪;14. 双目失明;15. 瘫痪;16. 心脏瓣膜手术;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 严重脑损伤;19. 严重帕金森病;20. 严重Ⅲ度烧伤;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 语言能力丧失;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该25种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准。《规范》如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规范》执行。

  (二)身故抚恤对象范围

  在本方案实施期间,身故的我镇户籍城乡居民。

  因欺诈、故意、自杀、犯罪等故意行为而死亡的户籍城乡居民,以及特困供养人员,不在本方案抚恤范围之内。

  二、救助(抚恤)标准

  (一)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初次确诊一种重大疾病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部门救助及其它社会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救助资金按以下救助比例进行分段救助:

  1. 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给与救助;

  2. 超过2万元(不含)但不超过5万元(含)的部分,按60%给与救助;

  3. 超过5万元(不含)但不超过10万元(含)的部分,按70%给与救助;

  4. 超过1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80%给与救助。

  每个救助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患病并确诊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二)身故抚恤标准

  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身故抚恤对象,可申请给予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三)不纳入本救助资金的情形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重大疾病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1. 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

  2. 住院期间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

  3. 申请人因本人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导致伤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4. 因自残自杀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鉴定因精神障碍导致自残的除外);

  5. 依法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6. 自初次确诊之日起超过12个月的住院医疗费用;

  7. 其他不应纳入本救助资金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或其家属在申请过程中必须如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资料。

  (一)重大疾病救助申请材料

  1. 寮步镇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银行账户存折首页复印件;

  3. 申请人初次患病并确诊的个人声明书;

  4. 承诺书;

  5. 三甲以上医院或寮步医院出具的疾病(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 医院出具的相关化验、检查报告(包括心电图报告、CT报告、X光放射报告以及病理报告等,具体由寮步医院根据实际病情决定);

  7. 医药费凭证〔包括住院收费收据(发票)、《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等〕原件,如因已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部门救助及其它社会救助导致无法提供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原件的,需提供收取票据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书和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复印件(须加盖收取发票单位公章)。

  (二)身故抚恤金申请材料

  1. 寮步镇居民身故抚恤申请审批表;

  2. 身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死亡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负责出具)、银行账户存折首页复印件;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请流程

  (一)重大疾病救助申请流程

  申请人符合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条件的,由寮步镇户籍申请人或其家属带齐申请材料到所属村(居)委会、非寮步镇户籍申请人或其家属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寮步医院审核,经公共服务办审核批准后,由财政分局按实拨付救助资金。

  (二)身故抚恤金申请流程

  由身故人家属带齐申请材料到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公安分局审核,

  经公共服务办审核批准后,由财政分局按实拨付抚恤金。

  五、部门职责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寮步镇重疾救助及身故抚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公共服务办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公共服务办、卫生健康局、财政分局、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医疗保障分局、寮步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重大疾病救助及身故抚恤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公共服务办为我镇重大疾病救助及身故抚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全镇重大疾病救助及身故抚恤工作;会同财政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本镇重疾救助及身故抚恤相关政策;会同财政分局编制重疾救助资金及身故抚恤金年度预算并划拨重疾救助金;对各村(社区)重疾救助及身故抚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分局负责配合公共服务办制定本镇重疾救助及身故抚恤相关政策;筹集重疾救助及身故抚恤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预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核查身故人的身份及死亡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医疗保障分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医疗费用的社保基金支付数据和资料;负责提供和更新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信息、医疗救助金数据以及配合做好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寮步医院负责审核救助申请对象的疾病状态或手术病种类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疾救助和身故抚恤是我镇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减轻群众因患重大疾病而产生巨额医疗费用的生活负担、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相关单位、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和广泛宣传,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重疾救助资金存入镇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计划使用、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确保重疾救助资金专款专用。重疾救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从事重疾救助和身故抚恤工作的人员如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重疾救助资金等行为或违规办理救助(抚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资金使用监督。公共服务办应当将获得身故抚恤金及重大疾病救助金的个人信息,通过镇人民政府、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报告申请人(身故人)姓名、所属村(社区)、救助金额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公布有异议的,公共服务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重疾救助资金及身故抚恤金的群众,要终止对其救助或抚恤,并由所属村(居)委会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公共服务办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25种重大疾病具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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