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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塘厦镇排水设施管理工作指引》的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4-09 16:22:1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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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塘厦镇排水设施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塘府规〔2025〕2号


   一、制定缘由

  排水设施,是一个地区改善人居生活环境的重要一环。随着我镇石马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污水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逐步完善,我镇排水户逐步增设化粪池、隔油隔渣池、沉淀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将产生废渣废液(特指污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后残留的物质),需及时清理打捞,但由于目前东莞市暂未出台排水条例相关文件,存在污水预处理设施废渣废液清理过程监管漏洞,缺乏保护排水设施的执法依据,严重影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导致水污染治理成效、防汛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加强我镇排水设施规范化管理十分必要。

  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巩固治污成效,结合我镇实际,针对农贸市场、餐饮业、洗(修)车业、美容美发与洗浴、建筑工地、住宅等排水户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我镇于2021年10月25日以塘厦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关于规范塘厦镇排水户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工作方案》,联动多个部门,加强排水户、第三方清捞单位和处置中心管理。

  为巩固提升我市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通过规范排水单位内部排水设计管理,研究建立雨污水管网设施定期巡查、维修等制度,加强排水单位内部污水设施长效管理,有效解决“反复治、治反复”问题,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5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排水单位内部污水管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镇街(园区)要加强排水单位内部污水设施长效管理,有效解决“反复治、治反复”问题。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4、《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7、《城镇排水管渠 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

  8、《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

  9、《东莞市六类重点行业污水排放管理指引手册》

  10、《东莞市五类重点行业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指引》

  11、《广州市排水条例》

  12、《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总体框架

  本指引共七章,为总则、职责分工、规划和建设、排放管理、设施管养与安全、法律责任、附则,共二十六条。

  四、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指引第二、三条规定:塘厦镇行政区域内用于收集输送污水、雨水的管道、泵站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含预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指引。

  (二)关于排水设施管理主体

  本指引第十八条明确了政府投资的排水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维护;社区投资的排水设施由属地社区或其委托方负责管理维护;排水户投资的排水设施(含出户管),以公共排水检查井为界,由产权人、使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若无明确管理维护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维护。

  (三)关于指引的实施

  本指引第九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污两套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雨污混接。同时,第十六条明确了排水户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预处理设施。第四条对镇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其他条款

  本指引第十三条明确了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条件;第十九条明确了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各社区需履行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

  (五)关于实施时间及解释单位

  本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实施时间,第二十六条明确本指引由水务中心负责解释。


  东莞市塘厦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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