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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塘厦镇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6-09 10:57:0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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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塘厦镇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修订)》政策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关于印发《塘厦镇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修订)》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栏目)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塘厦镇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塘厦镇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修订)


  为加强我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积极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逐步健全我镇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形成兜底供养有保障、普惠养老能满足的养老服务供给,保障在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镇老年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21〕12号)工作要求,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运作机制

  (一)公共服务办负责指导统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公共服务办是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审核、服务机构采购招标,支持、指导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负责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社区负责协调、监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区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申请和初审;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服务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三)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卫生清洁、助餐配餐、日间托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配备社工、康复师、护工等人员,并负责对他们进行培训。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

  塘厦镇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卫生清洁、助餐配餐、日间托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平安铃”等服务项目。

  三、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服务资助条件

  具有塘厦户籍且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以申请资助: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失能老年人;

  3.孤寡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部分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4.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已享受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资助。

  (二)服务资助标准

  属于资助对象的老人,可申请以下服务资助标准:

  1.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2.经评估属于中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48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3.经评估属于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资助通过养老服务卡以服务的形式发放。资助标准内的服务,当月使用,不能滚存。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资助对象,通过发放服务资助补贴的形式,按标准发放至对应养老机构的银行账户,督促养老机构收取相关费用时扣减其已获得的资助金额。服务执行期间,如果资助标准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服务资助标准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和社区公示栏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费安排

  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经费根据实际发生服务老人数量,由公共服务办按月与承接服务的机构进行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经费由市、镇、社区三级按照3:3.5:3.5的比例分担,其中塘厦社区、塘新社区的社区资助部分由镇财政负担。

  五、实施程序

  (一)评估申请

  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向社区或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收到申请后,镇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能力等级评估)。

  (二)服务申请

  申请人完成评估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原件和相关佐证材料原件进行扫描存档。

  符合相关资助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孤寡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东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保障证》,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入住养老机构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入住服务合同。

  上述材料能够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渠道获取的,申请人无须重复提供。

  (三)审批

  1.初审。社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提交公共服务办审核。

  2.复审。公共服务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公共服务办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公示

  公共服务办审核通过后,及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公共服务办及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报送至市民政局备案,协助资助对象选定服务机构,跟踪服务机构服务情况。

  (五)签订服务协议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务机构根据资助对象的意愿、失能状况等制订服务方案,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机构按照公共服务办确定的服务方案与资助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服务方案和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资助对象自行负担。

  (六)变更及终止

  资助对象身份发生变化的,在次月起调整资助标准或终止资助。

  六、结算流程

  (一)核对账单

  公共服务办在每月5日前,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导出每个社区资助对象上一个月的资助经费账单,下发至各社区核对。

  各社区收到资助经费账单后及时核对,并在每月10日前,将情况反馈至公共服务办。

  (二)拨付款项

  核对无误后,公共服务办在每月28日前按上一个月度账单,将上一个月结算金额拨付至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定账户中。

  (三)上缴经费

  社区负担部分资助经费,每年度12月底前,根据本年度预估服务人数预缴次年经费至镇财政分局指定账户,用于次年每月支付服务经费。每年度6月底前,公共服务办与各社区核对上年度服务名单及服务经费,经费不足的补缴至镇财政分局,经费结余的结转至下年度使用。若未及时补缴的,由财政分局从拨付给社区的资金费用中抵扣。

  七、监督管理

  (一)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共服务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强化服务意识。对服务态度恶劣、不按协议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依据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档案失密和泄密,确保老年人的隐私信息完整无缺、确保所有档案的安全。

  (五)申请服务资助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关于印发〈塘厦镇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塘府〔2022〕12号)同时废止。具体由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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