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塘厦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关于《塘厦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栏目)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塘厦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塘厦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社区集体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东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和《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塘府通〔2018〕61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包含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实行政经分账、还包括使用村(居)民委员会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镇委副书记、镇长审批;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分管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镇领导审批;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不另设审批程序。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农林水务局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对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进行监督;不定期对社区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协助纪检监察办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住建局负责对社区集体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实施必要的审查监督,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三)财政分局依法对涉及财政资金的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招投标所为在镇级招标的集体建设工程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
(五)经济发展局、城管分局、水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分工对各类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实施必要的审查监督,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
(二)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进入招投标所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三)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进入社区进行招投标。
(四)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五)因工程技术原因、受自然环境限制、危及居民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下,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经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按行业要求进入对应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前期配套服务项目的招标范围
前期配套服务项目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前期配套服务项目按以下方式选取服务单位,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的项目,选取结果报镇农林水备案。
(一)单项前期配套服务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办法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二)单项前期配套服务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单项前期配套服务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社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事项处理
工程项目因调整建设方案、增加建设规模时导致追加(增)工程的,一般仅在追(增)加工程预算金额占原合同10%以上且追(增)加工程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且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情况下,经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追加附属工程或主体工程增加部分应另行招标。
第四章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应严格按《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如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不纳入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的情况
(1)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等。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项目,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使用农民项目,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项目,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项目等。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管理
(一)社区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二)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应根据工程类型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
(三)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包括不限于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情况表、预算书、工程图纸、招标投标资料、工程合同、结算书、验收报告等)。
(四)社区需组建由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招标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和纪律行为。因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无法继续,或发现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和纪律行为时,应报告理事会启动相应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必要时提请理事会报镇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指导或协助处理。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六)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合同付款进度和工程进度,填写社区集体工程付款呈批表(附件1),并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应付金额和本次付款原因等内容,按程序审批。
(二)财务人员付款时应核实工程项目的民主决策程序、招标级别、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预算书、建设工程发票,施工方相应资质等资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后方可支付工程款,如有不符合的不能支付。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验收并填写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验收报告(附件2)。建设工程验收由理事会组织,监事会成员参与,验收成员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名。验收报告需注明验收各部分的计价依据、验收日期,承建商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名盖章确认工程造价。验收报告应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4日,如法律、法规、规章修改而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社区集体工程付款呈批表
2.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验收报告
附件1
社区集体工程付款呈批表
付款单位:计量单位: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制]
附件2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名称:日期:计量单位: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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