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附件2:关于《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政策解读栏目)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资产交易行为,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东府〔2020〕4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东国资〔201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在东莞市辖区内镇属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镇属企业资产是指镇属企业的土地、厂房、商铺以及自用的待出售资产等,包括以下交易行为:
(一)将镇属企业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等;
(二)利用镇属企业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
法律法规对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办法中镇属企业资产所属单位统称为业主单位。
第三条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四条镇属企业拟同意承租方对镇属企业工业厂房进行转租、分租的,应先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同意方可执行。镇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市、镇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的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镇属企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业主单位要按规定做好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工作,办理交易项目报批手续。建立健全镇属企业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镇属企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东莞市塘厦镇资产管理中心(简称镇资产中心)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镇属企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督导其依权限、依程序开展经营活动,指导和监督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工作。
交易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能或难以判断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交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第七条塘厦镇招投标服务所(简称镇招投标所)为镇属企业资产提供交易服务。负责提供资产交易的场所;统一发布资产交易信息;接受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组织开展交易;保存管理资产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八条交易方式可采取公开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等方式进行,具体项目采取的交易方式由业主单位提出,按照程序审批确定。镇属企业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镇资产中心提交资产交易申请。镇属企业资产原承租合同终止后,无特殊原因不得继续由原承租方占用。
镇属企业资产拟签订的租赁合同,单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项目按镇有关议事程序执行。
第十条由于市未对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建立相关平台网站,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暂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
理网”为交易平台,若市建设有规范的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平台,以市的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应结合镇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制定合理的交易底价,交易底价可参考资产所在社区集体厂房物业的交易指导价格。通过资产交易平台将镇属企业资产出让的,应对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底价的基础。
第四章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公开竞价交易是指将镇属企业资产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竞投人参加竞投,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公开竞价程序选取意向人。
镇属企业资产交易一般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镇属企业资产交易事项由业主单位向镇资产中心提交资产交易立项意向申请。镇资产中心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资料交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复杂交易事项,一般在资料交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常规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一)筹划交易。业主单位根据镇属企业资产情况填写交易立项申请表,拟订交易方案和合同文本。
(二)审核审批。镇资产中心审核业主单位提交的交易申请资料,包括立项申请表、拟订交易方案和合同文本、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等,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提交审批。
(三)受理报名。意向人按照规定向镇招投标所提交报名申请和缴交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交易。镇招投标所按照规定组织镇属企业资产进行交易。
(五)确认成交。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完成交易公示程序后,交易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四条经镇资产中心审查同意进入镇招投标所交易的项目,镇招投标所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业主单位签订平台交易委托书,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站公开发布。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复杂或重大交易项目,应适当延长公告时间。交易公告发布后,可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
业主单位应对镇属企业资产权证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适当披露,并公布交易底价。
第十五条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条件要求须清晰合理。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资产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中对意向竞投人设置条件要求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设置行业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但除本地产业和社会生活配套需要外,原则上行业要求不应超出一般性分类的需要,经营范围不宜过窄;
(二)可设置环保、安全、注册资金和诚信等方面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应超出合理性需要。
第十六条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内,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镇资产中心审查同意,可对交易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发布调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时间要求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镇资产中心审查同意,可终止该交易项目,并发布终止公告。
(一)交易项目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重要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
威胁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证据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第十八条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报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采取书面报价方式进行的交易,多名报价人的出价相同且同为最高出价的,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交易报价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业主单位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主要条件包括交易方案或招标公告中有关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含合同保证金金额,以保护业主方利益为原则)、用途、免租期等,并报镇招投标所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时,享有优先竞得权。
参与现场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人,须在报名参与竞投时主动向镇招投标所主张优先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现场报价前,镇招投标所须向参与竞投各方明示优先权人参与竞投的情况。
第二十条镇属企业资产出租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标的底价的4-18个月租金计收,资产出让的按照交易标的底价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但每宗交易的保证金不得少于1000元。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一)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
(二)交易结束后,未成功竞得的竞投人交易保证金,镇招投标所7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缴款方,退还保证金时如涉及跨行异地退款的,退款手续费由竞投人自行承担,并由银行从交纳保证金的本金中扣除;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现差额的由中标人与业主单位协商退补;
(三)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或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业主单位所有。
第二十一条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招投标所即时签订资产成交确认书。镇招投标所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站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
竞投人报名交易时,其报名名称须与竞得时签订交易合同的落款方名称一致。竞投人可委托他人办理交易事务,但报名交易时须使用竞投人的正式称谓并出具委托交易证明。竞得人与合同签订人名称不匹配的(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并出具委托书的除外),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经交易报价确定竞得人的,业主单位不可单方面终止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声明报镇资产中心和镇招投标所备案。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在交易报价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场所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因双方争议或一方责任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可由镇招投标所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合同签订后,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报镇资产中心备案。
第五章续约交易
第二十二条续约交易是指镇属企业资产原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对符合续约条件的,可不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开竞价程序,依照相关规定与原承租人达成交易。
对于符合诚信经营和镇所定其他续约标准的镇属企业资产承租项目,原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原承租人向业主单位提出续约申请的,依权限经企业董事会(决策机构)并经镇资产中心审查同意,可按要求进行续约交易。资产原合同已到期超过30日,原则上不受理承租方的续约申请,须采取公开竞价交易。
未经平台公开交易过的镇属企业资产不得采用续约交易方式,经磋商交易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镇资产中心负责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资料收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业主单位向镇资产中心申请镇属企业资产承租项目续约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有企业负责人签章的立项申请表;
(二)董事会(决策机构)表决材料;
(三)拟签订的续约合同文本和原合同文本;
(四)原承租方已交齐所有应缴纳租金的材料;
(五)镇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续约交易的租金单价一般不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也可参考资产所在社区集体厂房物业的交易指导价格。续约交易合同签订后,镇招投标所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站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
第六章磋商交易
第二十四条磋商交易是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同意,可不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开竞价程序,依照相关规定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
(一)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
(二)特定意向人属于市、镇划定的重点企业,包括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企业、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大型骨干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等;
(三)业主单位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市属、镇属企业)的交易项目,以及与本镇范围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间的交易项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
(五)租用镇属企业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需要配套的专用设施,或企业利用同一业主单位的资产扩大生产规模;
(六)镇属企业非货币资产置换或利用镇属企业资产折价入股;
(七)特定意向人书面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需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对物业等进行升级改造的;
(八)以土地评估作价入股与企业合作升级改造的项目(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等范围的项目除外);
(九)其他确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项目。
第二十五条磋商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由业主单位与特定意向人进行磋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
(二)业主单位向镇资产中心提交磋商交易申请,含磋商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
(三)镇资产中心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交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四)根据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意见,业主单位可与特定意向人签订合同;
(五)磋商交易合同签订后,镇招投标所将交易结果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站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业主单位送存一份合同到镇资产中心备案;
(六)镇属企业资源、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镇属企业资产置换或作价投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审批部门为东莞市财政局塘厦分局。在执行中若与市、镇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抵触时,以有关规定为准。
对于纳入托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权属单位或由其委托托管单位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工作。委托托管单位交易的,资产权属单位须与托管单位签订委托资产交易证明,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镇属企业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相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规定为准;如与镇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镇资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21年11月29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塘厦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塘府规〔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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