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印发《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资产交易行为,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情况
根据《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东府〔202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东国资〔201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镇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背景
本次制定《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根据《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东府〔2020〕44号)和《东莞市镇(街)属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东改委发〔2020〕10号),需进一步健全镇属企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产管理;二是目前我镇还没有出台制定规范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的文件,镇属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等行为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为避免出现政策真空,需要制定规范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的管理办法。
三、政策依据
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东府〔2020〕4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东国资〔2019〕68号)和《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塘府〔2020〕19号)。
四、制定程序说明
1、根据《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东府〔2020〕44号)的文件要求,需尽快健全镇属企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为规范镇属企业资产交易行为,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我中心于2021年6月开始起草、于2021年8月至9月先后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和镇属企业意见,结合我镇实际起划制定。
2、2021年7月,草拟了《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3、2021年8月,第一次向各有关单位、镇属企业以及广大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将收集意见汇总成《第一次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表》。根据第一次各有关单位和镇属企业反馈的意见,重新修改《塘厦镇镇属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2021年9月,再次征求意见,并将第二次收集的意见汇总成《第二次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表》。
五、主要内容说明
本《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31条,具体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四章公开竟价交易、第五章续约交易、第六章磋商交易以及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明晰镇属企业资产交易适用范围及定义
1、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在东莞市辖区内镇属资产交易,市外镇属资产不参照执行。另外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审批部门为东莞市财政局塘厦分局。在执行中若与市、镇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抵触时,以有关规定为准。
2、资产交易定义。结合镇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明晰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定义包括将镇属企业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等和利用镇属企业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
(二)明确交易方式、出租期限、交易平台及交易底价设置
1、交易方式。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交易方式可采取公开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等方式进行,具体项目采取的交易方式由业主单位提出。
2、出租期限。为完善合同管理,防止拟订过长的合同期限。本办法明确了,镇属企业资产拟签订的租赁合同,单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项目按镇有关议事程序执行,进一步促进了镇属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3、交易平台。由于市国资委未对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建立相关平台网站,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暂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为交易平台,若市国资委建设有规范的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平台,以市国资委的文件为准。
4、交易底价设置。为合理制定交易价格,交易明确了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应结合镇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制定合理的交易底价,交易底价可参考资产所在社区集体厂房物业的交易指导价格。通过资产交易平台将镇属企业资产出让的,应对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底价的基础。
(三)公开竞价交易的流程及交易设置
1、公开竞价交易的流程。常规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1)企业筹划交易;(2)镇资产中心一般在资料交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3)镇招投标服务所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及受理报名;(4)组织交易;(5)确认成交后,交易结果在网站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
2、交易设置。为保障企业利益,选取优质的意向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1)可设置行业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但除本地产业和社会生活配套需要外,原则上行业要求不应超出一般性分类的需要,经营范围不宜过窄;(2)可设置环保、安全、注册资金和诚信等方面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应超出合理性需要。
3、增设流标转成交方式。《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交易项目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业主单位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4、优先权和交易保证金。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时,享有优先竞得权。但参与现场竞价交易项目时,须在报名参与竞投时主动向镇招投标服务所主张优先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另外,明晰了镇属企业资产出租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标的底价的4-18个月租金计收,资产出让的按照交易标的底价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但每宗交易的保证金不得少于1000元。
(四)续约交易条件、租金和流程
1、续约交易条件。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对于符合诚信经营和镇所定其他续约标准的镇属企业资产承租项目,原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原承租人向业主单位提出续约申请的,依权限经企业董事会(决策机构)并经镇资产中心审查同意,可按要求进行续约交易。除经磋商交易的外,未经平台公开交易过的镇属企业资产不得采用续约交易方式。
2、租金。为保障镇属企业收益,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续约交易的租金单价一般不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也可参考资产所在社区集体厂房物业的交易指导价格。
3、续约流程。镇资产中心负责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资料收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五)磋商交易条件和流程
1、磋商交易条件。本《管理办法(试行)》增设磋商交易,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涉民生项目等对社会经济有比较重要影响的交易事项顺利实施提供依据和“绿色通道”。对于资产交易符合下列八个条件之一的,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同意,可选择磋商交易:(1)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2)特定意向人属于市、镇划定的重点企业,包括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大型骨干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等;(3)业主单位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市属、镇属企业)的交易项目,以及与本镇范围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间的交易项目;(4)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5)租用镇属企业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需要配套的专用设施,或企业利用同一业主单位的资产扩大生产规模;(6)镇属企业非货币资产置换或利用镇属企业资产折价入股;(7)特定意向人书面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需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对物业等进行升级改造的;(8)以土地评估作价入股与企业合作升级改造的项目。
2、磋商交易流程。(1)由业主单位与特定意向人进行磋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2)业主单位向镇资产中心提交磋商交易申请,含磋商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3)镇资产中心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交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4)根据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意见,业主单位与特定意向人签订合同;(5)磋商交易合同签订后,镇招投标服务所将交易结果在网站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