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东莞市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附件2:关于《东莞市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政策解读栏目)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塘厦镇农民安居房(个人建房及联户建房)建设管理,强化农民安居房施工监管,保障农民安居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08号)、《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号)及塘厦镇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农房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农房管理小组: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农房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配备专职农房建设监管人员,加强对社区专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督导,建立监管台账,落实农房建设公示制度,切实加强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建设等监管检查工作。
(二)社区:社区作为农房建设监管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属地农房建设申请和监管工作;配备专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建立监管台账;落实农房建设公示制度;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社区监管职责;社区监管技术力量薄弱的,建议聘请监理公司协助农房建设监管工作,发现违规、违法施工行为及时上报农房管理小组。
(三)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规范要求出具正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监管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提供合规、合法报建图纸,依法建设,在农房施工完成后,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四)农房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各项规定,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条件的还可购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依法办理农房报建审批后,该农房建设项目应在农房管理小组及所属社区进行监管登记,建立监管台账。
(二)农房管理小组根据《东莞市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对农房建设项目开展质量、安全、违法建设等监管检查工作。
(三)农房管理小组收到农房竣工验收备案审批决定后,会同相关部门到实地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监管内容
(一)农房建设标准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农房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1.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民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民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2.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在总建筑面积符合第(1)条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3米。
3.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
(二)监管台账
1.依法办理农房报建审批后,该农房建设项目应在农房管理小组及所属社区办理监管登记手续,建立监管台账,收集以下资料:
(1)农房建设批准书一份(复印件,建设单位签章);
(2)农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登记表一式三份,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签章,建设单位(业主)、社区、农房管理小组各持一份;
(3)施工企业派驻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一份,任命文件为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4)施工合同一份(原件);
(5)保险文件一份,工伤保险责任险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建设单位签章;
(6)施工图纸(含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一份,施工图纸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审图公司审图章,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签字、盖章齐全;
(7)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一份,属扩建、改建工程的需提供(复印件建设单位签章),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书对房屋进行设计。
2.监管台账应明晰各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准建范围、施工进度等。
3.各社区应于每周将“在建工程监管进度台账”上报农房管理小组。
(三)公示制度
1.落实农房建设公示制度作为现场核准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列入文明施工部分进行监管。
2.农房建设项目在所属社区进行登记手续完成后,经塘厦镇住建局、规划所、自然资源分局、农林水务局、城管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核查组联合进行实地核查且符合要求的,核发施工现场公示牌,公开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建房层数、面积、施工单位及人员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和村民的监督。
3.农房管理小组与社区负责公示牌设置的检查工作。
(四)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在本镇范围内,依法报建的农房建设项目纳入农房管理小组质量安全监管范围,采取镇、社区两级监管模式,具体如下:
1.农房建设项目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应由具备相应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至少配备一名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企业应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为雇工购买工伤保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
3.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如脚手架、模板工程等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要求搭设,限制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顶模板、门式钢管脚手架支撑系统,优先采用钢管、套扣、轮扣、碗扣式模板支撑系统,并按要求做好临边洞口等防护措施。
4.农房建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物料提升机(双轨四绳),经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并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简易木架支撑的吊装葫芦等吊装设备。
5.农房建设必须采用合格的施工机具,电气安装、拆除等作业应由持证电工负责操作。
6.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应采购正规企业出产的合格产品并保存出厂合格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7.农房地基基础一般分为天然基础和桩基础两种,天然基础施工,当地基开挖至设计标高未作承台施工前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桩基等重点部位应对其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应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地基、桩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作为地基基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依据。
8.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在建筑物基础工程(主要指承台、天然基础承台、条形基础或筏板基础)的模板制安与钢筋绑扎完成后,混凝土浇捣前,以及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层,通知农房管理小组监管人员及社区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管检查。建设单位(业主)及施工企业现场提供工程的报建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配合检查。
9.其他层和部位施工,农房管理小组将以抽查的形式对其作随机抽查。
(五)主要建筑材料的监管要求
施工企业在建筑原材料和构配件进场后应及时送检,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应保存出厂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实体中。若发现不合格,将要求其作退场处理。若已用于工程主体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书,按相关规定对工程实体作出相应的技术处理,使其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
1.混凝土材料的监管要求
(1)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应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2)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应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浇筑100㎥取样一组,不足100㎥,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2.钢筋材料的监管要求
(1)每一次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同种规格型号、批次(号)每60t取样一次,不足60t仍取样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每层楼钢筋接头都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水泥材料的监管要求。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砌体材料的监管要求。砌体材料到场后,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处理
农房建设施工期间社区建设协管人员必须加强检查,发现违反《东莞市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监管内容第(四)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第(五)主要建筑材料的监管要求条款及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视为违规施工行为处理,应立即通知农房管理小组,对当事人规劝,由农房管理小组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及时整改,经复查合格,由农房管理小组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农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东莞市塘厦镇农房建设施工证》的建筑物占地面积、平面布置、层高层数、总建筑面积等图纸具体要求进行施工。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东莞市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监管内容第(一)农房建设标准条款的施工行为,视为涉嫌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处理,由农房管理小组签发《停工通知书》,及时抄告塘厦镇城管分局进行跟踪处理,塘厦镇住建局接到塘厦镇城管分局处理复函后,经核实该农房建设项目符合《东莞市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由农房管理小组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另外,我镇将社区违法建设情况作为社区年度量化考核参考的依据,若社区在农房监管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知情不报、虚报事实、包庇纵容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社区主要干部及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塘厦镇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9日发布,自2021年 10月9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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