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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38G/2021-0122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09
名称: 关于《东莞市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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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次数:-

  附件:关于印发《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近年来,我镇农民安居房普遍存在占地面积大、体量大、分布散乱等情况,其建造方式较为简单粗放、采用传统的建造模式,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通病,易导致农民安居房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民安居房(个人建房及联户建房)建设管理,强化我镇农民安居房施工监管,保障农民安居房施工质量安全,塘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号)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通知》(东建质安〔2019〕1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此推进我镇农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二)总体框架

  《管理办法》分五章,第一章为职责分工,明确塘厦镇农房管理小组、社区、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农房施工企业的职责。第二章为工作流程,说明农房管理小组对农房建设项目从建设到竣工验收进行监管的工作流程。第三章为监管内容,明确农房建设的建设标准和监督管理模式及监管内容,重点突出加强农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四章为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处理,明确农房建设施工期间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处理方法及方式。第五章为附则,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有效期、解释部门等事项进行说明。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28 号)

  (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08号)以及塘厦镇农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农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农房建设、登记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其建设、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二)关于农房建设申请材料

  1、依法办理农房报建审批后的农房建设项目应在农房管理小组及所属社区办理监管登记手续,建立监管台账。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凭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完整的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合同等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经塘厦镇住建局、规划所、自然资源分局、农林水务局、城管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核查组联合进行实地核查且符合要求的,核发施工现场公示牌,公开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建房层数、面积、施工单位及人员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和村民的监督。农房建设完工后,由农房建设单位(业主)申请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农房管理小组收到农房竣工验收备案审批决定后,会同相关部门到实地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2、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应在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建设及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施工。1年内未开工的,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出建房书面申请;3年内未竣工的,或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批准内容进行变更的,须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延期或变更手续。

  3、供电、供水部门在农房建设开工前凭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安装临时水电设施,在农房建设完工后凭农房建设验收意见文件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三)关于文件有效期限

  本《管理办法》于 2021 9  9 日发布,自 2021  10 9 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四)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1、农房建设施工期间社区建设协管人员必须加强检查,发现违反《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监管内容第(四)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第(五)主要建筑材料的监管要求条款及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视为违规施工行为处理,应立即通知农房管理小组,对当事人规劝,由农房管理小组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及时整改,经复查合格,由农房管理小组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农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东莞市塘厦镇农房建设施工证》的建筑物占地面积、平面布置、层高层数、总建筑面积等图纸具体要求进行施工。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监管内容第(一)农房建设标准条款的施工行为,视为涉嫌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处理,由农房管理小组签发《停工通知书》,及时抄告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塘厦分局进行跟踪处理,塘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塘厦分局处理复函后,经核实该农房建设项目符合《塘厦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由农房管理小组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管理办法》附则规定:本《管理办法》由塘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