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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5-13 16:40: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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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9〕31号

关于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制入学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两个为主”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2019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在执行《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7〕35号)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17〕36号)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适当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7〕35号)条款修改情况

(一)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调整为:

教育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随迁子女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受理部门进行积分入学业务指导;负责积分制入学文化程度和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协助提供我市常住人口中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在莞参保年限、技工教育学历、国家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通过学位补贴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教育经费供给。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和科技获奖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随迁子女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到市、镇(街道、园区)城市建设规划中,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争取由省指标解决,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和居所情况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献血和计划生育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科技获奖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市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积分制入学相应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二)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调整为: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本办法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读。

(三)第七条“公办学校入学及民办学位补贴申请条件”调整为: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的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方案和学位补贴方案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17〕36号)条款修改情况

(一)第二条“积分入学适用对象”调整为: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为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

台湾户籍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其入学办法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父母双方均是东莞市户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纳入积分制入学范围,由其父或母户籍地所在的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二)本方案中涉及部门单位名称的有关表述以及相关内容,相应调整为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名称和相关内容。

三、除以上调整外,2019年积分制入学的申请方式、积分方式、积分项目、积分材料、录取原则及其他条款等有关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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