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两个为主”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2019年我市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政策在执行《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7〕35号)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17〕36号)的基础上,通过下发补充通知的方式,对部分条款作适当修改。现就补充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重新明确了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
教育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随迁子女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受理部门进行积分入学业务指导;负责积分制入学文化程度和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协助提供我市常住人口中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在莞参保年限、技工教育学历、国家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通过学位补贴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教育经费供给。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和科技获奖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随迁子女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到市、镇(街道、园区)城市建设规划中,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争取由省指标解决,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和居所情况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献血和计划生育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科技获奖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市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积分制入学相应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二、降低了随迁子女入读我市公、民办学校的条件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本办法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读。
解读:进一步放宽了入学门槛,由原来的申请人父或母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放宽至“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我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二选一)。即随迁子女符合相应年龄,有正常学习能力,家长在本市工作且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可按照办法规定申请我市公办或民办学校。
三、降低了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为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
解读:进一步放宽了积分制入学的申请条件,一是取消了申请人父或母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二是由原来的申请人父或母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放宽至“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我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二选一)。即随迁子女符合年龄条件,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本市工作,并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的,均可提出积分入学申请,按积分高低录取到公办学校就读或享受民办学位补贴。
四、本方案中涉及部门单位名称的有关表述以及相关内容,相应调整为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名称和相关内容。
五、除以上调整外,2019年积分制入学的申请方式、积分方式、积分项目、积分材料、录取原则及其他条款等有关内容不变。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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