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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01-06 16:01:3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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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21〕76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厘清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推动健全安全监管相关制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推动燃气行业规范化发展,现就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夯实各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党建引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压实本辖区燃气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及村(社区)的责任,切实做到安全、优质、保供。市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实行履职监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市城管、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业务审批许可,加强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及安全运营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燃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挂牌督办和提级管理。

  (三)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企业下属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反恐等安全措施,配齐安全技术力量,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推动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和新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科技保障能力;落实供气责任,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

  (四)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管理作用。村(社区)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制止燃气违法行为。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指导和推动,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网格治理在燃气管理中的作用,强化网格管理与城管执法协同配合,推动燃气安全问题特别是安全用气隐患化解在基层。

  二、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五)统筹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城管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全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镇街(园区)编制或修订燃气专项规划,有序推进燃气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市、镇燃气规划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要按国土空间规划和市、镇燃气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地政府应将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法定规划中,不得改作他用。

  (六)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审批。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履职,敢于担当,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建设审批加强流程监管。市发改、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专项审查等职责,并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书或审查意见。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

  (七)确保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城镇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所属燃气工程建设承担主体责任,依法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检验等资质的单位开展活动。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供气企业进行工程验收,在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通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三、不断强化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

  (八)强化第三方施工的管道保护。市政、供水、截污、轨道交通、建筑、通信、物探等第三方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的施工行为监管,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作业管控,落实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措施,防止第三方施工威胁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公安和城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查处涉及危害燃气管道安全和破坏燃气设备等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推送至相关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对损坏管道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开展占压城镇燃气设施专项整治。各镇街(园区)要加大对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力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2022年底前,全部清除现有占压城镇燃气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管线运行安全。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不新增违法占压现象。

  (十)强化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开展安全评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开展定期检验检测。建立完善的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据采集、监视控制及过程控制,加强人工巡查与科技手段的结合互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十一)强化燃气用户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各用气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用气单位落实检查、隐患治理、培训教育、安全投入、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气单位负责规划红线内燃气设施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工作,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用气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供气企业要与用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落实燃气设施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工作,为燃气用户开展培训宣传、技术支持,督促燃气用户尽快整改各类隐患,存在严重隐患且构成安全威胁的,应当暂停供气服务。

  四、切实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全流程监管

  (十二)加强气源运输过程管理。公安部门依职权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

  (十三)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市供销社负责废品收购站的管理,严禁废品收购站回收、销售、拆解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过期、报废钢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按要求建立钢瓶信息登记档案,对在本单位充装的钢瓶进行登记,禁止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或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钢瓶。加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场)压力容器及其充装设施的监控,运用技术手段防范未在本单位登记或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钢瓶的充装和流转。

  (十四)加强钢瓶配送过程管理。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规范瓶装燃气行业配送车辆管理,对车辆标准、车辆标识、车辆编码、车辆保险、管理平台和人员着装佩证等实行六统一,解决瓶装燃气“最后一公里”问题。市燃气行业协会根据相关法规配套制定管理制度和备案流程,包括统一送气车辆、送气工着装、购置保险等。加强自提用户的安全管理,严禁向使用密闭空间或违法上路运输工具的自提用户销售燃气,引导和鼓励用户使用企业的统一配送服务。

  (十五)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城管部门依职权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监督管理,查处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燃气经营企业“以车代库”销售燃气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职能部门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持续加大飞行式检查频次和力度,强化跨镇街执法协作,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跨市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充装销售过期瓶和报废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能力建设

  (十六)建立健全燃气监管队伍。市、镇街(园区)要充实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配备足够的燃气监管执法人员,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燃气管理、执法等经费保障机制,将依法履行管理和执法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燃气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城镇燃气管网、场站等设施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十七)加快提升居民天然气普及率。落实《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市居民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主要部门搭建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天然气普及工作。各镇街(园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统筹辖区内普及率提升工作,推动2025年我市居民天然气普及率达到70%以上。

  (十八)促进液化石油气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城管部门要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提高行业运营标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评价考核,逐步淘汰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实现液化石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

  (十九)编制完善地方政府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在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各镇街(园区)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燃气气源应急保障措施和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二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主动防范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要在燃气储存、充装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站)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调压站(柜、箱)等设备要增设过压切断装置。在居民用户中加快推行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在单位用户、使用燃气的室内人员密集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宜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

  (二十一)加强餐饮用户安全监管。商务部门牵头城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规章制度,与有资质的本市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主动接受供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供气企业要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严格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和处置。餐饮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使用瓶装气的餐饮用户可自主选择本市供气企业,但同一时段宜从一家企业采购,所用气瓶应归属于其合同供气企业,不在室内人员就餐场所放置气瓶。

  (二十二)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广告、小区宣传栏、电梯广告等多种渠道,通过制作短视频、宣传单张、宣传画等多种宣传样式,开展燃气宣传“五进”和警示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增强燃气设施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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