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府〔2020〕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开展对涉及证明事项规定、“兜底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清理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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