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文件: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加强困难家庭(人员)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视频解读:关于《石排镇加强困难家庭(人员)保障实施方案》的视频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兜底民生工作,经石排镇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2月2日我镇印发了《石排镇加强困难家庭(人员)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全面推进“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中促进生活富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镇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具有本镇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经我镇办理并获得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或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制定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生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中促进生活富裕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改进和提升我镇救助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精准性,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二部分是保障内容。以困难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家庭(人员)作为分类,对相应的保障对象规定、保障标准、审批流程及发放保障金进行说明。
保障对象。困难家庭(人员)指具有本镇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困难家庭(人员)指经我镇办理并获得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或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保障标准。具有本镇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相应享受特困供养对象生活保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金、散居孤儿生活保障经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经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发放保障金200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每人每月发放保障金150元。其他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或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石排慈善会困难家庭(人员)救助(济)专项慈善基金等救助(济)后,镇按照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或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等救助(济)项目的救助(济)金额进行1:1的比例发放保障金。
保障金的审批流程。就本镇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保障金的程序,我镇办理并获得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或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保障金的程序进行解释说明。
发放保障金。困难家庭(人员)的保障金,经镇公共服务办审批通过后,次月开始发放保障金。保障对象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次月停止发放保障金并签订《石排镇困难家庭(人员)保障金停发告知书》。保障金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每月15日前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保障对象有多重身份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发放保障金。其他困难家庭(人员)的保障金经镇公共服务办审批通过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发放保障金,保障金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三部分是其他规定。一是建立保障对象发放名册、资金台账等工作档案,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镇公共服务办应完善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三是保障对象采取虚报信息、隐瞒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伪造身份信息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镇公共服务办应当终止保障金发放,并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追回已发放的保障金,且三年内不受理困难家庭(人员)保障金的申请。四是在保障金发放前,保障对象主动放弃申请、去世、失踪、失联或出现不适合发放等情况,不予发放保障金。五是经办人员应当对保障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信息。六是镇、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保障金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是2023年12月符合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确定为本实施方案的保障对象,在2024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期间按相应保障标准发放保障金。八是本实施方案由镇公共服务办负责解释。九是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保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石党综办字〔2021〕15号)同时废止。
三、《实施方案》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方案》由石排镇公共服务办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69-8655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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