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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管理及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以快干、实干、苦干、不折不扣执行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的决策部署,坚持制造业当家,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培育发展壮大新动能,全力推动我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科技人才、科技企业培育加速体系,以新能源新材料初创企业联合加速平台为核心、以打造制造业创新中心为目标,进一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成本,加快构建我镇全链条、全要素、全过程创新创业创富体系,全力打造科研成果转化和青年人才集聚的“成本洼地、服务高地、政策特区”,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 (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以下简称“石排专区”)首期启动区域(即保力创科园B栋、锦达集团工业总部项目、曾屋工业区“三旧”改造项目)入驻项目,对入驻条件、入驻面积、政策扶持、入驻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
第三条 非首期启动区域的,经石排镇政府同意后可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石排专区入驻项目分为科技型企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石排专区指挥部负责专区建设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统筹;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石排镇人民政府、运营主体企业共同负责专区项目的入驻审批;运营主体企业负责对接专区指挥部招商引智组审核通过的项目,签订专区入驻项目租赁合同,做好项目入驻场地安排等工作;招商引智组负责开展项目洽谈、项目审核等业务,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开展项目论证;石排专区指挥部和运营主体企业负责平台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以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审定上报等工作;石排财政分局负责资金拨付工作;石排财政分局和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1. 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产业类型要求(均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2. 重点引进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数字经济等领域的项目。
(二)符合相关入驻条件
团队核心成员持股应在35%以上,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1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 核心成员获得科创训练营结业证书。团队核心成员获得石排专区认可的科创训练营结业证书,并获得社会资本支持。
2.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指引》创新能力评价要求。项目应拥有1件以上Ⅰ类知识产权申请或Ⅱ类知识产权授权,其中注册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或团队项目,须按照《技术专家评价表》评分标准得分在40分以上;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企业,须按照《技术专家评价表》《财务专家评价表》和《专家组综合评价表》评分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
3. 其他符合石排专区产业发展规划,经石排专区指挥部“一事一议”审核通过的项目。
(三)符合相关经营要求
1. 项目签订租赁合同后,需在三个月内在石排镇进行工商注册或变更地址,成立法人主体,完成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
2. 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3.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 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5. 企业和项目核心团队成员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6. 石排专区指挥部规定的其他经营要求。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入驻条件
1.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1)符合《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的项目类型要求。
(2)重点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园或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会计、审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市场推广、营销策划)等科技中介服务项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商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项目以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机构。
2. 具备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条件
(1)经石排镇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经营合法;
(2)具有科技服务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4)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二)金融项目入驻条件
1.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重点引进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路演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产权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平台。
2. 具备开展经营资质条件
(1)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服务;
(2)股权投资基金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备案登记;
(3)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须经东莞市政府或石排镇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设立;
(4)经专区指挥部审核同意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
对于提供基础服务、生产性服务、市场服务等其他服务内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合法经营、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和业务人员的条件下,经专区指挥部“一事一议”审核通过后可入驻石排专区。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入驻租金补贴。对入驻的项目,入驻后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我镇集体厂房资产租赁交易指导价格一半为基准,超出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超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租金补贴由入驻单位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全年受理申请,每半年拨付一次,租金补贴优惠期从实际缴纳租金之日起计算,房租滞纳金、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九条 生产厂房租金补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或项目入驻后3年内获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石排专区内租赁自用生产厂房,给予实际缴纳租金(房租滞纳金、物业管理费除外)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月租金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时长不超过24个月。入驻石排专区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前所产生的租金纳入补贴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企业,引入风险投资资金(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入股,且投资期限不少于2年,或获得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支持(项目总立项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照到位金额10%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使用共享仪器设备补贴。每年享受15万元额度的共享仪器设备补贴,用于支付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和公共实验室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 研发投入奖励。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1配套补助。研发投入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遵照石排镇科技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举办活动经费补贴。入驻企业在专区主办、承办经指挥部批准支持的新产品发布会、科技成果交流会、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对符合要求的活动经费按50%给予补贴,每次活动最高补贴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人才综合补贴。
(一)对入驻企业引进我镇的符合条件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或境外的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市镇合共每人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9万元和30万元。
(二)参加国内外高层学术交流活动往返城市间交通费(飞机票限经济舱,火车费限硬卧或高铁二等座以下)、城市内交通费及会议注册、住宿等费用,每人每年仅享受资助一次。按上级财政资助金额给予市镇1:0.5配套资助。
(三)出版原创性科技专著资助以出版合同金额为准,按上级财政资助金额给予市镇1:0.5配套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资助不超过3项,每名科技人才三年内最多获得资助一次。
(四)获得粤港澳工程师、注册工程师互认资格者、资深工程师互认资格者每人按上级财政资助金额给予市镇1:0.5配套资助。
(五)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按上级财政资助金额给予市镇1:0.5配套资助,只用于培育对象学术成长过程中的:短期培训差旅费、注册费等相关支出,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的相关支出,开展市级以上党政系统立项的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的相关支出补贴。
第十五条 人才效益贡献奖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入驻企业员工,按其年度税收贡献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效益贡献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支持。入驻企业引进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入户人才,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6000元/年的租房补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选取部分镇人才公寓、保力创科园公寓打造为“莞寓”青年人才公寓,为入驻企业的骨干人才提供可拎包入住的高品质单套间,给予实际缴纳租金(房租滞纳金、物业管理费除外)50%的补助,补贴时长不超过24个月,按申请先后顺序予以配租,住满即止。
第十七条 公办学校学位优待。入驻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纳入到石排镇统一招生政策体系进行申请。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上限、市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等项目的入驻企业员工子女可享受学位优待指标。
第十八条 主体评定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加速器运营单位年度评价为A级的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具体遵照石排镇科技扶持政策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运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专项资金实行总量预算规模控制,若本办法当年资助总额超出年度预算总额,则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按公式计算核拨:经核定的企业当年资助总额×系数(当年财政预算石排专区资金总额/经核定的石排专区企业申报资金总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受理和实施按照当年度制定的申报指南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已享受市、镇其他类似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入驻程序
第二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入驻程序如下:
(一)申请
意向项目依托单位/团队向招商引智组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科技型企业资格入驻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入驻申请表》)或《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现代服务业项目资格入驻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入驻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证明材料;
3. 创新创业计划书;
4. 申报指南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其中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验查原件。
(二)审核
符合第二章入驻条件的项目,招商引智组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其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招商引智组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电子计算中心等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评审通过后,招商引智组在《东莞市国家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招商申批表》(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核意见。
(三)审批
通过审核的项目,石排专区指挥部召开办公会议,对审核通过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审议,并在《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批意见。
(四)合同签订
经审批同意入驻石排专区的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招商审批表》与运营主体企业签订《东莞市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租赁合同》,合同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内容适用于科技型企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用途。除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外,不得转租租赁场地。如发现违约改变租赁场地用途、转租租赁场地,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和已资助的款项,停止正在享受的政策;同时,项目承担方5年内不得申请石排镇各类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项目需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经营要求依法依规经营,如发现不相符情况,或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生产和不充分利用场地,或未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期2年。实施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涉及的申报表格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附件:1.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科技型企业资格入驻申请表
2.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现代服务业项目资格入驻申请表
3.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专家评价表
4.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招商审批表
附件1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科技型企业资格入驻申请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现代服务业项目资格入驻申请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料专区)项目专家评价表
注:A 档为得分≥80 分项目;B 档为得分≥60 分且<80 分项目;
C 档为得分<60 分项目。
附件4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招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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