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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排镇“倍增计划”实施意见(2020年—2024年)》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8-19 17:57: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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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排镇“倍增计划”工作实施意见(2020-2024)》的政策解读


石排镇“倍增计划”实施意见

(2020年—2024年)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精神,根据《东莞市“倍增计划”升级行动方案》(东倍增办〔2020〕18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我镇企业“倍增计划”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我镇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创新改造和高质量倍增发展的需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倍增计划”,结合石排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遵循“选好选优、培优培强”遴选原则,在全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内选取不少于40家企业为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企业的产值和税收作为考核主要指标,每年根据企业实现对应规模与效益情况进行动态轮换。支持企业通过创新转型升级、拓展发展空间、兼并重组等集约发展方式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倍增”发展。具体扶持对象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石排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原则上要求上年度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产值增速不低于5%且综合税赋率(含免抵税额)不低于1.5%,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且符合我镇对接松山湖功能区优先发展的产业企业、对我镇经济发展带动性强、具有较强倍增能力及意愿的企业。

(二)优先条件:在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东莞市名誉试点企业和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纳入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

(三)倍增年限:新增遴选的试点企业,以2019年作为考核基准年,实施5年倍增计划。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实施“倍增计划”。对首次纳入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由镇工信局牵头,财政分局协助落实)

(二)推动企业实现“单双倍增”。对照倍增考核基础年,第一年实现产值和税收“双倍增”、产值或税收“单倍增”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倍增税收(倍增税收=实现倍增当年的税收总额—基础年税收总额)镇级留成部分的80%、60%奖励;第二年实现“双倍增”“单倍增”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倍增税收镇级留成部分的60%、40%奖励;第三年实现“双倍增”“单倍增”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倍增税收镇级留成部分的40%、20%奖励;第四年实现“双倍增”“单倍增”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倍增税收镇级留成部分的30%、15%奖励;第五年实现“双倍增”“单倍增”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倍增税收镇级留成部分的20%、10%奖励。(由镇工信局牵头,石排财政分局、税务分局协助落实)

(三)鼓励倍增企业晋升提级。经国家统计局数据反馈,在政策实施期内倍增企业工业总产值实现首次晋升突破2亿元级别、5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20亿元级别、30亿元级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同一企业晋升提级的,按相应级别最高奖励额度补足差额(即:已经获得首次晋升突破奖励且奖励额度未超过相应等级最高奖励额度的企业,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由镇工信局牵头,镇党政办、财政分局协助落实)

(四)支持倍增企业拓展发展空间。调配土地(含指标)向倍增企业倾斜,支持倍增企业在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扩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提高容积率等途径提高土地空间利用率,加快推动企业实现原地倍增。支持倍增企业租赁农村集体或镇属物业,实行磋商交易机制,简化租赁流程。在倍增企业增资扩产或建立总部基地的项目中优先试点“标准地”,达到标准地条件的企业按照标准地分类享受对应政策,促进倍增企业快速成长。(由镇工信局牵头,镇农林水务局、规划所、自然资源分局、燕岭集团协助落实)

(五)优先保障公办学位指标。对实现产值和税收“双倍增”的企业,可申请奖励1个公办学位,同时可与其他学位奖励政策叠加计算,不受总数量限制。(由镇工信局牵头,镇教育管理中心协助落实)

(六)强化首席服务官挂点服务。进一步完善倍增企业的“企业服务专员”机制,由镇各班子成员担任倍增企业的首席服务官,通过下沉挂点服务,配置企业发展要素,利用“企莞家”平台,对企业问题“一跟到底”,同时灵活运用“一企一策”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倍增发展主要问题。在政务服务方面,倍增企业享受“绿卡”通行,实行“线上优先排号,线下绿色通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由镇工信局牵头,镇党政办、政务服务中心协助落实)

(七)支持倍增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倍增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改造、信息化改造项目,对通过上级部门审核验收的相关项目,按上级财政资助金额的1:0.2进行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其中绿色改造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鼓励企业融资租赁,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设备的,按市财政贴息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对倍增企业首次获评市级“专精特新”、国家级“小巨人”称号,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由镇工信局牵头落实)

(八)优先保障倍增企业用电。协助产值达5亿元(含)以上的高信用倍增企业纳入东莞市重点保用电企业名单,优先保障倍增企业用电。(由镇工信局牵头,石排供电服务中心协助落实)

(九)市镇联动扶持协同倍增企业。由市镇两级各按50%出资比例形成扶持资金,对东莞市协同倍增企业的骨干人才资助项目、兼并重组项目进行支持。具体扶持政策遵照《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东府办〔2018〕47号)执行。(由镇工信局牵头,财政分局协助落实)

      三、其他

(一)在镇财政奖补实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每年获得镇财政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税收镇级留成部分的90%;石排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每年获得镇财政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税收镇留成部分的80%。本实施意见第二大点政策措施的(一)、(三)、(五)不受镇财政奖补总量控制。

(二)试点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意见及镇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

(三)“倍增计划”涉及资金奖励的政策措施,在试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阶段性规模或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即考核达标)才启动实施。

(四)本《实施意见》由镇政府组织修订,由镇工信局、商务局、党政办、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情况依法修订。《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2019年修订版)(石府〔2019〕12号)同时废止。


 


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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