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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排镇集体及社会工业投资项目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12-03 12:06:5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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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石排镇集体及社会工业投资项目引进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集体及社会工业投资项目引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6

石排镇集体及社会工业投资项目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新增项目提质增效,强化投资项目对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动能转换的引领作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高质量项目,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投资项目包含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本办法所指集体工业投资项目是用集体厂房或土地新引进或以续约形式引进的工业项目。本办法所指社会工业投资项目是私人以自有地块新建且经镇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集体工业投资项目认定条件

(一)租赁基准价格

1.根据2017年全镇集体资产租赁价格和当前我镇实际,实行全镇集体资产租赁统一基准价格(详见附表)。

项目  名称

厂房、宿舍、办公楼、仓库(元/月/ m2

土地

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

简易结构(含锌铁结构)

工业

用地

(元/月/m2

农业

用地(元/年/亩)

使用

5年内

使用

510

年内

使用

1020

年内

使用

20

以上

使用

5年内

使用

510

年内

使用

1020年内

使用20年以上

租赁

平均价

10.0

9.7

9.4

8.4

9.2

8.7

7.8

7.2

3.8

1345

基准价

13.5

13

11.5

10.5

13.5

12.5

10.5

9.5

4.0

1400

项目名称

临街商铺(元//      m2

镇级道路旁

村级道路旁

地铺

二楼

三楼及以上

整栋

地铺

二楼

三楼及以上

整栋

租赁平均价

28.3

13.4

10.5

——

17.9

11.2

9.2

-

基准价

30

15

12

按前款

楼层平均价

20

12

10

按前款

楼层平均价

2. 附表以外的其它集体资产租赁及厂房等物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集体资产租赁均按照以上基准价格执行(出租屋除外)。

(二)租赁底价制定

1. 各业主单位按照不低于相应基准价格制定公开竞投租赁底价。若无人竞投,第一次可在上次租赁底价的基础上下浮10%以内制定租赁底价;若再无人竞投,第二次再可在第一次租赁底价的基础上下浮10%以内制定租赁底价;若仍无人竞投,则另行商议。

2. 续约底价的制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不低于相应租赁基准价格;二是高于租赁期内最后一个月租金单价的15%,其中续约租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集体资产,续约租金必须高于基准价15%且高于租赁期最后一个月租金15%;三是无拖欠租金。

3.附表以外的其它集体资产租赁底价及厂房等物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集体资产租赁底价均按照以上规则确定(出租屋除外)。

(三)新引进或续约项目准入条件(办学项目除外)

1. 外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效益条件之一:(1)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年总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2)年出口总值不低于30万美元/亩(按占地面积计算,下同);(3)年产出比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4)年纳税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亩。

2. 内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效益条件之一:(1)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年总产值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2)年产出比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亩;(3)年纳税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亩。

3. 现有集体工业投资项目续约不能满足以上效益条件的,先由镇农林水务局或相关镇属企业牵头,会同镇商务局、经信局、科技办、招商办等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再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续约。

(四)新引进或续约项目落户后效益约定(办学项目除外)

1. 外资项目落户后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效益产出条件之一:(1)年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年出口总值不低于60万美元/亩;(3)年产出比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4)年纳税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亩。

2. 资项目落户后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效益产出条件之一:(1)年总产值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2)年产出比不低于700万元人民币/亩;(3)年纳税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亩。

(五)租赁年限设定

1. 厂房等物业出租、续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2. 用地(含鱼塘)出租、续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3. 办学项目及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上述年限需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六)新引进或续约集体工业项目需提交的审核资料

1. 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税收证明以及控股股东情况或关联公司有关财务报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项目可行性报告(租地新建厂房项目需提供)。

第四条社会工业投资项目认定条件

(一)须符合国土规划政策要求;

(二)须承诺项目建成后三年内符合以下三个效益产出条件之一:1. 年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 年产出比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亩;3. 年纳税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亩,考核期为5年。

第五条效益监管

(一)合同约定

1. 对于项目落户后未达到约定效益要求,对税收贡献不足部分按当年镇财政税收留成比例进行补偿,属农村集体工业投资项目的由企业补偿给属地村委会或分社,属镇属企业集体厂房项目的由企业补偿给相关镇属企业,属社会工业投资项目的由业主单位补偿给所属村委会或所属园区,补偿期限为次年31日前。

2. 以上条款须写入租赁合同中,农村集体工业投资项目由属地村委会或分社与企业签订合同,镇属企业集体厂房项目由相关镇属企业与企业签订合同,社会工业投资项目由属地村委会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二)监管主体

1. 农村集体工业投资项目的合同履约监管,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

2. 镇属企业集体厂房项目的合同履约监管,由相关镇属企业负责。

3. 社会工业投资项目的合同履约监管,由项目所属村委会或所属园区负责。

第六条商业项目及其它业态项目可参照此办法进行认定,项目投资要求根据不同行业,参照行业平均水平结合石排镇实际,确定项目引进及续约条件。

第七条若项目弄虚作假,将停止项目手续办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及村委会不再受理该项目申请。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招商办及镇农林水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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