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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1-31 11:09:4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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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石府办〔2018〕5



关于印发《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

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推进我镇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保障和支持居民群众通过协商方式,更加广泛直接地参与村(居)事务,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东民〔2017348)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村(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各项政策的落实点、各类组织的落脚点和各个矛盾的集聚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更加多样,社区协商主体不够广泛、协商内容不够明确、协商程序不够规范、协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和制约了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推进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活动,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大城乡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社区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各界群众、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基层公共治理,不断拓展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城乡社区协商,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机制,分步推进我镇社区协商实践工作。201712月底前,选取群众基础好、资源相对集中的中山东社区为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探索开展社区协商活动。20188月底前,中山东社区完成试点建设工作,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其他条件成熟的村(社区)适时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提供借鉴。

四、基本原则

(一)党建引领,加强自治。充分发挥村(社区)党工委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全过程;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以民为本,民需先行。社区协商必须以村(居)民的实际需求为首要导向,以村(居)民议事为平台,以村(居)民满意为检验的标准,充分尊重社情民意,扎实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鼓励创新。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

(四)规范程序,依法协商。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理清协商内容,明确协商主体,完善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实现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依法协商,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序。

(五)议而有决,抓准落实。牢牢抓住决议执行这一关键环节,明确任务职责,不折不扣地把村(居)民反映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到实处。

五、工作内容

(一)理清协商内容。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协商内容,探索编制协商事项目录。协商内容主要包括:1.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2. 村(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发展规划;3. 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4.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5. 社区服务、卫生、环境、设施、物业管理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6. 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土地确权、林地开发与利用、宅基地分配、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7. “三留守人员服务、空巢老人服务、旧楼电梯加装、宠物管理、餐饮污染管理、排污管入村和垃圾收集等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8.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9. 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根据协商内容涉及范围合理确定协商主体,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可作为协商主体的有:镇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代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三)明确协商召集人。建立协商召集人制度,由召集人负责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的各个环节。涉及单个村(居)民小组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村(社区)无法协商的,由镇党委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确保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四)完善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探索建立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规范议事规程。根据参与协商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从方便协商、有效协商出发,可以采取村(居)民小组会议、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等形式进行协商,可以通过座谈、决策听证、民主评议、民情恳谈、民意收集等方式进行协商,也可以借助居民议事厅、居民论坛、社区网页及微信平台等载体进行协商,丰富城乡社区协商形式。

(五)创新协商平台。倡导有条件的村(社区)根据各自实际条件,建立社区协商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村(居)民论坛、村(居)说事室、社区回音壁、留守儿童之家、党员工作室、社区警务室、妇女之家、民情恳谈日等社区协商平台。同时,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建立居民QQ群,社区微信公众号等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六)规范协商程序。一是确定协商议题。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二是公布协商信息。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栏、电话、网络、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协商形式和相关信息;三是组织开展协商。协商召集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流程主要是:1. 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2. 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3. 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开展协商议事;4. 参与协商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协商须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协商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再次协商,协商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的,待条件成熟后,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党委研究确定;四是确认协商成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主体签名确认协商意见,重大事项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公开征集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跨村(社区)协商的程序,由镇党委研究确定;五是建立协商程序与村(居)民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相衔接机制。协商一致但依法需要经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上述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法律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定有规定的,协商后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七)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监督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积极发掘社区能人和社区资源促进协商决议落地执行,落实情况要按照村(居)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结果或协商分歧情况,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成果的实施运用等情况接受村(社区)党工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查询。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镇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八)健全协商制度。将城乡社区协商始终贯穿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建立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自治组织、城乡居民的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利益调处、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驻村(社区)单位共建协商制度。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小区,要探索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服务协调制度,实现各类协商主体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定期协商和对口协商。每个村(社区)全年开展协商活动不少于4次,并建立台账,村(社区)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需要协商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712月底)。结合实际,制定《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部署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2018年初,选定群众基础好、资源相对集中的中山东社区开展社区协商试点建设工作。中山东社区于20183月底前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目录和具体协商程序,形成协商内容明确、主体合适、形式规范、程序严格的协商体系。

(二)正式实施阶段(20184月至20188月初)。试点社区要充分结合社情实际,借鉴其他兄弟村(社区)的创建经验,全面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力争于20188月底前完成试点建设,形成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常态。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88月后)。试点社区要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其他条件成熟的村(社区)适时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提供借鉴。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好基层党工委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障,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提高协商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村(社区)要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党工委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镇村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政策法规,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各村(社区)要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城乡居民开展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村(社区),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可适当给予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提高居民参与协商能力。大力开展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法律知识教育,帮助城乡社区协商组织者和参与协商的群众熟练掌握并运用开展社区协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协商的实效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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