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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179C/2018-00031 分类:
发布机构: 石龙镇 成文日期: 2018-01-31
名称: 《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已失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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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8-01-31  浏览次数:-

《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 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经镇政府同意,镇社会事务局于2018年1月22日印发了《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7年10月,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民﹝2017﹞348号),要求各镇街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活动,推进城乡协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石龙镇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对我镇城乡社区协商的事项内容、参与主体、组织形式、程序步骤、成果运用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选定了中山东社区为试点单位,先行先试,为日后推广到其他村(社区)提供借鉴。

二、文件主要内容

总体而言,该《方案》在遵照市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镇实际情况,对协商的内容、主体、程序等作了说明,力图提高方案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协商主体”中明确了协商过程中的各类参与主体。《方案》将行政部门、基层自治组织、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驻村(社区)单位等纳入协商主体当中,确保城乡社区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在“协商内容”中细分了不同协商主体的协商内容。《方案》列出了9大类的协商内容,涉及村(社区)政策落实、“三资管理”、村(居)务管理、规划方案、社区服务、调解纠纷等。同时,建立了协商召集人制度,明确了不同范围的协商事项,由召集人组织不同的主体共同协商。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同时要注重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确保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三)在“协商程序”中规范了整个协商环节的流程。《方案》从确定协商议题、公布协商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认协商成果、建立衔接机制五个步骤详细解释了城乡社区协商做什么、怎么做等问题,保障了协商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在“成果运用”中明确了不同协商成果的处理方式。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结果或协商分歧情况,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五)在协商全过程中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方案》中也注意强调村(社区)党工委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领导贯彻于协商的全过程。一方面,将村(社区)党工委列为城乡社区协商参与主体之一,每次协商活动的参与主体及其人数,由村(社区)党工委召开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另一方面,协商全过程由此至终都体现着村(社区)党工委的领导和参与,比如,明确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由村(社区)党工委负责组织开展;协商议题一般由村(社区)党工委提出、收集并决定是否受理;协商会议一般由村(社区)党工委书记主持;协商一致后的事项由党工委牵头实施或者监督落实等等,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六)工作进度方面结合实际。根据实际工作的进展,我镇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时间:计划从2018年1月份起,选取中山东社区作为试点,探索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待试点工作完成后,再适时推广。

三、解读部门和联系方式

《实施方案》由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电话:8611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