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清府办〔2018〕12号(关于印发《清溪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我镇中小微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镇街(园区)出台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6〕658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清溪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关于清溪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
指在省财政和市财政对“小微企业专项”及“中型企业专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给予90%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由镇财政配套余下10%保费资助的配套资金。
二、资助对象
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镇税务部门纳税、并按规定向省市财政申报“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保费资助的企业。
三、出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外贸“稳增长”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支持出口企业抢抓订单、防范风险,开拓新兴市场,解决“融资难”、推动“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镇街(园区)出台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政策的通知》(东府办函〔2016〕658号)的要求:在省财政和市财政对“小微企业专项”及“中型企业专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对政策支持期限内的投保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90%资助的基础上,各镇街(园区)参考省市相关政策出台配套政策,由各镇街(园区)财政配套余下10%保费资助,配套政策有效期应与《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一致(至2018年12月31日)。
四、《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工作指引》明确了配套资金申报、审批、拨付、会计处理等事项,并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五、日常监管机构
镇商务局按照市商务局每年制定的各镇(园区)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的任务目标,负责提出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配套资金申报指南,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绩效评价。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拨付配套资金,检查监督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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