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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8〕12号(关于印发《清溪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3-30 14:35:5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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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清溪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清溪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清溪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镇中小微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镇街(园区)出台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6〕658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溪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是指在省财政和市财政对“小微企业专项”及“中型企业专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给予90%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由镇财政配套余下10%保费资助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

  第三条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配套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镇。

  (三)加强监督。确保配套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镇商务局按照市商务局每年制定的各镇(园区)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的任务目标,负责提出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配套资金申报指南,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绩效评价。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拨付配套资金,检查监督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配套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是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镇税务部门纳税、并按规定向省市财政申报“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保费资助的企业。

  第七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套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4.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对出口企业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镇财政按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垫付并统一向镇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投保企业无须申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须在收到投保企业盖章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中小微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管理(保险公司专用)”页面,报备投保企业信息。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镇商务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申报资料由保险公司统一汇总并上报镇商务局。同一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镇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企业盖章文件后应及时向镇商务局报备投保企业信息,防止项目重复申报。如有重复申报的项目,应以保险公司在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的报备信息为准。

  第十条项目评审和公示:

  1.镇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2.经审定的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镇商务局会同镇财政分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3.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镇商务局与镇财政分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的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镇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镇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三条镇财政分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拨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镇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财政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镇商务局根据《清溪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镇财政分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1.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3.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镇商务局和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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