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涌镇人民政府;谭叙棉)
近日,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出台了《麻涌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麻府办〔2018〕13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麻涌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实际,我镇制定了《麻涌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麻涌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制定情况
(一)深入开展调研。镇党政办组织各办公室、单位座谈,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制定本规定的可行性。
(二)制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调研情况,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麻涌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镇各办公室、单位意见。根据各办公室、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最终形成了《麻涌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交镇集体研究决定。
(三)提交审查。2018年10月,镇法制办对《麻涌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该稿经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后,正式发文。
三、主要内容说明
《麻涌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分十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等程序。
第二章决策调研。决策拟制单位在拟制决策草案时,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五章风险评估。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拟制单位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主要围绕合法性评估内容、合理性评估内容、可行性评估内容、可控性评估内容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镇政府讨论决定。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从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我镇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八章决策跟踪反馈。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镇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九章责任追究。明确存在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作出决策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等情形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章附则。明确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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