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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01-06 16:57:1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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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办公室、单位,各村(社区):

  《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12月28日召开的今年第61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开展平安中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设立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以切实减轻农(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农(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条成立麻涌镇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公共服务办公室、医保分局工作的镇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共服务办公室、医保分局、财政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办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审定,以及制定、修改管理办法。每年视实际情况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事项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按会议结果予以实施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医保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共服务办公室、医保分局、财政分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适用对象:已经参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麻涌镇户籍农(居)民,2021年5月10日(含当天)起住院治疗出院结算一次性个人支付金额达到4000元(含)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下列人群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低保、低收入对象当次住院符合东莞市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低保、低收入对象因超出当年东莞市医疗救助金限额导致当次住院不符合东莞市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优抚对象在享受优抚医疗救助后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但所获得社保及各项救助金额不能超过医疗费用总额。

  (三)特困供养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部分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例(详见本办法第十六条),不设住院一次性个人支付金额界线。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救助: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

  (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总额累计达5万元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坐支、挪用本专项资金,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将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救助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群,在执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属专项资金救助范围。

  第八条资金筹集:按全镇户籍农(居)民人口,以100元/人的标准筹集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镇、村(社区)按筹集期前一月最后一日辖区人口以7:3的比例注入资金(其中麻涌社区由镇财政全额负担)。资金少于100万即可启动资金筹集程序。今后视实际救助情况可考虑适当调整筹集专项资金标准,但需报镇政府审定后执行。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第九条资金管理:本专项资金由分管公共服务办公室工作的镇领导进行审批,由镇财政分局负责发放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资金监督:本专项资金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符合专项资金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于出院后一年内(以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所载明的出院日期为准),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以下材料交至所属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由医保分局对医疗单据等情况进行初审后,由公共服务办公室按程序提交给分管领导审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申请人住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本办法救助。

  所需资料如下: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户籍证明;如申请人是低保、低收入或优抚对象,则需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或优抚证复印件;如患病者是未成年人,则同时提供申请人和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三)提交医疗证明:出院小结(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复印件;

  (四)提交社保结算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已提交到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商业保险机构的,可提交有收件单位盖章的材料复印件,以及相关结算凭证原件或有收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所载明的出院日期距其申请之日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予接收。

  (五)申请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患有外伤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前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受伤情况说明等。

  (七)患有特殊病例的申请人,首次申请救助的,还需增加疾病确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制作特殊病例复函,再次申请需提供复函。

  第十二条本专项资金的审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基准,坚持从实、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核实时效一般为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本专项资金的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已执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不符合大病基金(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按照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40%的标准由本专项资金进行救助。

  (二)已执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并符合大病基金(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按照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本专项资金进行救助。

  (三)每个患者可多次申请,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的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四)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购买商业保险,必须先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后再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虚构事实、骗取救助的,由各村(社区)追回相关救助金,停止其今后享受此项救助。

  第十五条凡不属医疗救助范围而申请得到的救助,先追回救助款,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特殊病例”包括:慢性化脓性骨髓炎、高危性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符合安装永久起搏器指征而暂未安装者;第二度‖型及第三度房室阻滞)、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地中海贫血、脑瘫、血友病、强直性脊髓炎、癫痫。

  镇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特殊病例”的涵盖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在“东莞麻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支付金额是住院医疗费用在获得医疗保险报销后,需要由参保人员支付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是指个人支付金额扣除个人自费项目金额、商业保险理赔金额、其他政府救助金额、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后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自费项目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全自费金额、先行自付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部分项目自付等。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麻涌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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