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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梅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3-25 15:14:42  来源: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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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梅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洪梅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

  2024311

  

洪梅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东财〔20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镇属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镇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及镇农资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镇属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人负责制,招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镇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并按其职责履行好监管工作。其中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市政路桥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权限监督;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等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按权限监督;总投资3000万(不含3000万)以下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镇农林水务局按权限监督,总投资3000万(含3000万)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市水务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的规定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

  镇政府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镇招投标服务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供交易服务。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结果公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实施方式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如下标准的,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的规定实施,其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除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其余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公开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4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不含4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2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由建设单位以财审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可按照以下公开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执行。

  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公开招投标,并由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文件备案和工程招投标的监督。

  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建设单位采用非招标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人民币)的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装修、修缮工程,可按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专卖场发布公告,实行定点采购,应依照其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则和流程实施。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由建设单位以财审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实施,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二)邀请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100万元人民币(含4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招标人按规定提供满足邀请招标的相关材料向行业监管部门办理招标核准手续,并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实施。

  2.招标人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接受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4.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当场开标。

  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简易招标法进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自主确定发包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40万元人民币(不含4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以财审预算价(五万以下不需要财审)作为最高限价,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规范的施工图纸及预算,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确定施工单位现场会议纪要填写《洪梅镇建设工程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可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价不得高于镇财政审定的最高限价。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结算必须进行财审。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情况紧急的工程项目,按照《洪梅镇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上报镇政府审定。

  第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人员到位、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诚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和信用联惩制度,依法开展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依法在监督平台发布信用记录,交易平台应当汇总各行政监督部门的信用数据并予以公示,探索建立标后评估机制和联防联治机制,强化大数据互联互通和分析。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或对自身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予以约谈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日”指自然日。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上述条款中列明的招标及采购事宜,如上级文件有调整的,按上级调整后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财政分局、镇招投标服务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3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洪梅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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