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虎门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虎门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5日印发了《虎门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从2021年10月启动的我镇数字政府建设的调研情况表明,目前我镇主要依据市数字政府建设的相关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缺乏镇级在数字政府建管运综合管理、信息化安全、数据管理规定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和文件,不利于镇数字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细小颗粒单元落地实施。同时,各部门数据资源分散、数据库独立、信息鸿沟明显,横向信息的互联互通困难重重,存在着众多的“信息孤岛”或“信息烟囱”,也带来增量数据打不通,数据价值难发挥的问题。
二、《办法》的形成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制度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9号)、《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1〕28号)、《东莞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东府〔2019〕27号)的工作要求和有关精神,虎门镇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镇数字专班”)于2021年12月开始组织人员起草《虎门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3月29日至4月25日期间两次征求党政办、财政分局、税务分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分局、工程建设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分局、住建局、司法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等我镇共36个部门意见。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镇数字专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和《东莞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东府〔2019〕27号)精神及结合我镇实际进行部分采纳。4月2日至5月9日,在“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对《虎门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镇司法分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镇政府审定,经2022年7月11日召开的镇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2022年7月15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三、《办法》的整体框架

四、《办法》的重点条款解读
《办法》共27条条款,对适用情形、统筹类与非统筹类项目定义、项目申报方式、审批流程、项目监管、解释权、施行日期、有效期等作了具体说明。
(一)适用情形:我镇财政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含商用软件产品、弱电及智能化系统、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等)、应用软件系统(含软件定制化开发)和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
(二)统筹类信息化项目的定义:全镇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平台与公共应用系统,包括镇域光缆网(含自建和租赁)、电子政务网(含自建和租赁)、数字政府应用系统、视觉计算平台、物联网平台、政务云租赁、镇核心机房等内容。
(三)非统筹类信息化项目的定义:以业务应用为导向的电子政务项目。
(四)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报表,向镇数字专班提出项目申报,由镇数字专班判断是否纳入统筹建设;其中,纳入统筹建设的项目由镇数字专班组织实施,非统筹项目由原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五)审批流程划分:按总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划分,对应不同审批流程。
(六)项目监管规定: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七)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由镇数字专班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咨询电话:87001233)
附件: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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