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虎门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虎门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协调、有序和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我镇数字政府统筹建设,提升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以及《东莞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东府〔2019〕27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财政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含商用软件产品、弱电及智能化系统、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等)、应用软件系统(含软件定制化开发)和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涉密项目参照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国家密码政策和标准规范,做到与密码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算法、技术,以及国家密码主管部门核准的密码产品和许可的密码服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不低于项目总预算5%的网络安全建设投入,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四条虎门镇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虎门镇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镇数字专班”)负责编制全镇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年度建设计划报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备案;牵头组织推进我镇信息化统筹项目及全镇信息化公共基础资源项目的规划和运行维护管理;审核全镇财政资金投资的非统筹项目的建设需求、建设必要性和技术方案,并对由我镇其他部门负责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监督,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建设相关重点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虎门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全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参照相关收费指导意见及标准对相关项目审批阶段的前期经费进行审核;负责资金使用和非涉密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虎门镇经济发展局负责镇财政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一)镇统筹类。指全镇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平台与公共应用系统,包括镇域光缆网(含自建和租赁)、电子政务网(含自建和租赁)、数字政府应用系统、视觉计算平台、物联网平台、政务云租赁、镇核心机房等内容。
(二)非统筹类。指以业务应用为导向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六条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单位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我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应用共享、数据共享的数字政府建设原则;
(二)遵守电子政务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
(三)按照集约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软硬件设施和公共资源;
(四)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建设方案合理可行;
(五)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充分的建设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七)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七条我镇优先支持以下类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涉及国家或省、市要求建设的重点项目;
(二)列入镇政府年度实事和重点工作的项目,以及镇党委会会议、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
(三)上级单位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建设的、全镇及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明确列出的、能够为其他单位提供信息共享的项目;
(四)涉及民生工程、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和城市治理问题、推进改革创新的项目;
(五)按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跨部门信息平台要求和标准,为完善行政审批、推进网上办事、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
(六)涉及网络安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项目,以及在安全测评、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为实施安全整改、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项目;
(七)涉及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基础设施、基础性资源共享和集约整合的项目;
(八)政务应用迁云等有助于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打破“信息孤岛”的项目;
(九)其他支撑部门履行职能、提高政务效能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报表,向镇数字专班提出项目申报,由镇数字专班判断是否纳入统筹建设;其中,纳入统筹建设的项目由镇数字专班组织实施,非统筹项目由原申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审批流程如下:
(一)总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
1.项目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报镇数字专班进行技术方案审核并出具评估报告;
2.项目单位依法编制概算,连同项目建设方案和评估报告提请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审议;
3.审议通过后相关资料报财政分局进行投资评审,并出具投资评审意见;
4.项目单位将概算和投资评审意见报镇数字专班备案。
(二)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
1.项目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报镇数字专班审核,经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审议;
2.经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审议同意启动后,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项目单位依法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镇数字专班;
3.镇数字专班组织专家或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财政分局进行投资评审,并出具投资评审意见;
4.项目单位将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专家评估报告、投资评审意见提请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审议;
5.审议通过后相关资料报经济发展局出具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1.项目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报镇数字专班审核,经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审议;
2.经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审议同意启动后,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项目单位依法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镇数字专班;
3.镇数字专班组织专家或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
4.项目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评估报告提请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审议;
5.审议通过后相关资料报经济发展局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6.项目单位依法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财政分局进行投资评审,并出具投资评审意见;
7.项目单位将初步设计和概算及投资评审意见报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九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对大型、跨年度等不需要一次性支付经费的项目,按照“总体审核、分年划拨”原则,安排项目资金年度划拨计划,并由镇数字专班统筹项目单位将每年建设资金申报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实现资金滚动使用。项目单位按照总体批复金额“统一安排采购、分年给付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技术等领域专家评审会议和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财政预算安排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在采购前书面报送变更材料到镇数字专班和镇财政分局进行审核,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变更应按照以下要求: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项目投资额的20%(含)以内的,项目单位应报镇数字专班审核同意;
(二)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2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办理项目申报手续。
(三)项目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需书面报送镇数字专班审核;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需核减相应资金并修订建设方案,报送镇数字专班和镇财政分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单位需每季度向镇数字专班说明原因。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须按照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设计、监理和测评等,相关费用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及平台(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实现与我镇“数据小脑”平台的无偿无缝对接,并将数据挂接、数据资源共享和相关接口开发作为系统开发建设的内容之一同步实施,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对不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的,不予办理项目验收备案。特殊情况无法对接共享的,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明。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使用自主可控的国产软硬件产品,逐步提高安全自主可控软硬件产品在信息化建设中的比重。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终验款应按要求预留,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20%,终验款在项目最终验收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同时预留项目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按项目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妥善保管项目验收材料,并报市政数局备案。
第十八条非统筹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按要求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统筹项目由镇数字专班联合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验收应分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进行。初验由项目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重点对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完工情况进行验收,终验或竣工验收由镇数字专班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会同项目单位按照相关验收内容组织验收。
第五章 项目运维和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申请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做好系统的安全防护、风险评估、升级运维、应急处置等工作,质保期内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费。
第二十一条镇数字专班按工作职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营、网络安全保障和数据资源共享等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和效果评价。针对现存的信息化系统的数据资源,原则上都需接入我镇“数据小脑”平台,具体实施效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请系统维护费用和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做好信息化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和更新固定资产档案。项目设备需要停用或报废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涉及装修、土建工程的,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报批,相关费用占比不超过总投资的30%。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及评审等咨询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一般性信息化项目前期经费包含在项目总投资内,与项目一同申报。镇委、镇政府重点支持工程、部分大型复杂、超前探索的电子政务项目,需要单独申请项目前期经费的,项目审批阶段前期各项费用由项目单位向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提出申请,经镇党委会会议或镇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单位报请财政分局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虎门镇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领导小组和虎门镇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虎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印发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虎府规202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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