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江镇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黄江镇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黄江镇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各类带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为国家选拔、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增强我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原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有关规定,参考了珠三角有关城市的做法,结合我镇竞技体育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由黄江镇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或广东省在奥运会(含冬奥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世界杯等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上获得相应名次(分数)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为我镇参加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训练单位和个人。
(三)在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市运会上获得相应名次(分数)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应项目所在训练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向国家、省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条 奖励设置及标准
(一)运动竞赛成绩奖:是奖励竞赛成绩突出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而设立的奖项。具体按《黄江镇竞技体育奖励标准一览表》(详见附件)进行奖励。
1.在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上创世界纪录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创全国纪录的奖励标准为2.5万元,创省级纪录的奖励标准为0.25万元。运动员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破纪录的成绩奖励按“一次最高”原则计发奖金。
2.团体赛项目(包括接力、团体)按比赛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计发奖励,平均分给参赛运动员。集体项目(5人及以上)奖金按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所得项目分数的三分之一计算个人得分,每得1分奖励人民币100元。
3.参加奥运会(含冬奥会)奖励标准为:金牌15万元,银牌10万元,铜牌5万元,第四名3万元,第五名2.5万元,第六名2万元,第七名1.5万元,第八名1万元;参加亚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4.5万元,银牌2.5万元,铜牌2万元,第四名1.5万元,第五名1万元,第六名0.5万元,第七名0.4万元,第八名0.3万元;参加世锦赛、全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3万元,银牌1万元,铜牌0.75万元,第四名0.4万元,第五名0.3万元,第六名0.25万元,第七名0.15万元,第八名0.1万元;参加世界杯的奖励标准为:金牌1.5万元,银牌1万元,铜牌0.5万元,第四名0.4万元,第五名0.3万元,第六名0.25万元,第七名0.15万元,第八名0.1万元;参加省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1万元,银牌0.5万元,铜牌0.4万元,第四名0.25万元,第五名0.15万元,第六名0.1万元,第七名0.05万元,第八名0.04万元;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的奖励标准为:金牌0.04万元,银牌0.02万元,铜牌0.01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0.005万元;参加市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0.4万元,银牌0.3万元,铜牌0.2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按每1分奖励人民币200元。
4.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含冬奥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世界杯等重大赛事获得名次,其输送(黄江镇带训)教练员按照获奖运动员奖金的50%奖励。
5.运动员参加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市运会获得名次,教练员奖金与运动员奖金相同。
6.获多项名次,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可按照运动员获奖情况进行累加。
7.运动员经2名及以上的教练员培养或训练的,教练员奖励金额按训练时间长短、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具体由所在训练单位拟定。
8.由黄江镇输送的运动员入选中国奥运(夏季和冬季)代表团,每人奖励1万元。
(二)人才输送奖:是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而设立的奖项,运动员输送确认须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正式运动员名单和录取通知书为准。进入省级运动队名单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为依据。
1.黄江镇运动员被输送到国家级各类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参加国家集训队的以最后报名参赛的名单为准)。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黄江镇带训教练员共1万元。
2.黄江镇运动员被输送到省级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黄江镇带训教练员共0.5万元。
第四条 参加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市运会的运动队领队、科医、后勤等组队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总额的10%给予奖励,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制定奖励分配方案。
第五条 所有奖项奖金均为税前奖金。
第六条 对在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高水平比赛获得突出成绩,并对提升东莞市及黄江镇影响力有较大帮助的运动员、运动队,给予适当奖励,报黄江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所有获奖成绩的认定,均按有关的专项规程、规则、规定要求,以正式成绩册和证书的文字原件为依据。
第八条 奖励申报办理时,由各队伍将成绩统计表提交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发放。
第九条 各队伍应当确保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依法追回所发放的奖励。
第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思想品德、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因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并减发或取消奖金。
第十一条 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它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者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并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2日。
附件:黄江镇竞技体育奖励标准一览表
附件
黄江镇竞技体育奖励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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