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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江镇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2-01 14:44:1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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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现将《黄江镇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3118

 

黄江镇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合理使用科普专项资金,规范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镇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每年设立科普专项资金120万元,作为黄江镇科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普宣传、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示范创建、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技人才等事项。年度专项资金下拨由镇经济发展局(科协)负责统筹使用,负责组织年度项目的申报、审核、认定、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成立黄江镇科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评审工作,成员构成:组长(主任)由分管镇经济发展局(科协)的班子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科协)、卫生健康局、宣文体旅公室工会、团委、财政分局、教育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订、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审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企业)或个人的申请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评审,出具专项资金申请评审意见;

3)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审核报告;

4)对不能实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进行追责;

5)协调解决专项资金项目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财政分局工作职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审核及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协助评审委员会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办工作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年度审计。

第七条  镇经济发展局(科协)工作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2)召集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

3)受理单位(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

4)检验单位(企业)或个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5)协助评审委员会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6)负责呈报评审委员的专项资金申请评审意见。

第八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卫生健康局、宣文体旅游办公室工会、团委、教育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协助评审委员会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镇财政分局、审计办和经济发展局(科协)结合各自的职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经济发展局(科协)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

2)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3)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4)因主观原因资金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科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成效公开透明。

(二)费用分担原则。对确定支持的科普项目,科普扶持资金提供项目所需部分费用,其余资金由申请单位自筹。

(三)社会效益原则。对于投入少、社会效益高的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四)鼓励创新原则。对特色科普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使用采用项目资助方式对于各单位的科普活动及项目,经核准后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普宣传、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示范创建、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等。

(一)用于开展科普宣传的具体范围如下:

1.购买各类科普出版物(包括科普挂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支持各类特色科普创作;

3.支持各级主流平面媒体、电子媒体、新媒体专版(专栏、专题)宣传镇重大科普活动和工作亮点。

(二)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具体范围如下:

1.科普展览;

2.科普知识实用技术培训;

3.科普文艺作品展演;

4.国家、省、市级主题科普宣传配套活动;

5.镇科普志愿者活动;

6.国家、省、市、镇级科普报告活动;

7.全镇性、公益性、主题性、群众性科普宣传活动。

(三)用于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开展镇内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及创客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活动、书籍制作等);

2.支持各类学校开展校园特色科普活动;

3.支持各类学校组织参加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竞赛;

4.支持各类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相关培训及基础理论研究

5、支持在全国、省、市、镇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的单位和项目。

(四)用于示范创建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创建国家、省、市、镇级科普教育基地;

2.支持创建国家、省、市、镇级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创新团队、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优秀实施学校、科技志愿服务优秀组织、科普中国e站、科普社区(村)。

(五)用于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全镇优秀科技、科普、学术论文结集、出版;

2.支持由镇主办(承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专题性或行业性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讲座、赴外交流学习等);

3.支持镇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围绕黄江镇科技创新领域的突出问题而开展的专题调研、建言献策活动;支持开展重大课题评审和科技项目评审。

4.支持开展全民科学素质的调查、评估、监测活动。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宣传活动补助。对各类科普宣传活动,视活动规模、范围、参与人数等择优给予相应补助。原则上参与人数100人以下的,每场活动不超过1万元;参与人数10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的,每场活动不超过3万元;参与人数2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每场活动不超过5万元;参与人数300人及以上,每场活动不超过8万元。

(二)特色项目补助。对各单位开展的科普特色项目工作择优进行补助,如黄江镇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黄江镇创客嘉年华等品牌科普项目,以及国家、省和市的科普活动项目,可重点支持原则上每项工作不超过25万元。

(三)科普阵地建设补助。对建设社区科普、校园科普等各类科普项目单位,视建设规模、投入等情况,每年给予专项项目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四)示范创建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普示范基地,按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产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产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科普设施建设。

2.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场租费、科普活动宣传、策划和组织、科普宣传资料购置和制作印刷、科普培训和学习交流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开展面向农民、青少年、社区居民、学校和企业等的培训讲座过程中产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青少年、社区居民、学校和企业等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和企业职工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场租费是指用于举办活动租用场地、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宣传费指用于媒体宣传或承担单位对活动预告等宣传费用;策划费和组织是指用于委托其他单位制定活动方案,编排活动程序而产生的费用;资料费是指用于举办活动购买有关资料,包括各种书籍、挂图、纸张和易耗品而发生的费用。

3.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开展科普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普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一)发布。镇经济发展局(科协)组织科普资金申报,通过经济发展局(科协)OA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申报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申报通知的要求,真实、合规、完整地编报申报材料,提交申报书,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审批与立项。项目资助由镇经济发展局(科协)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镇经济发展局(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确定立项的项目,由镇经济发展局(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资金发放。镇经济发展局(科协)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申报单位的项目实施必须联合经济发展局(科协)开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的验收。镇经济发展局(科协)参与申报项目单位实施过程,年度项目完成后,镇经济发展局(科协)向镇财政分局申请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镇经济发展局(科协)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镇经济发展局(科协)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镇经济发展局(科协)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向镇经济发展局(科协)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变更内容,许可后方可变更。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该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承诺书及合同约定内容或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镇经济发展局(科协)可随时终止项目合同,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资金拨付或收回资金。相关违约责任应在镇经济发展局(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约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档案,按财政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审计。对审计单位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及时纠正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项目的,不得参加次年的项目申报。若项目验收未能通过的,或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在限定时间提交材料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镇经济发展局(科协)有权随时终止项目合同,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镇经济发展局(科协)应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约定上述具体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科协)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黄江分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黄府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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