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埗镇工程招标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各村(社区):
《高埗镇工程招标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埗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高埗镇工程招标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埗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采购工作,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及《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东财〔202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镇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的招标和采购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实施办法
第四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工程招投标程序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和镇住建局指导建设单位实施。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装修、修缮工程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按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
(一)财审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修或修缮工程,经发改部门立项的,应实施工程招投标。无需经发改部门立项的,必须委托镇招投标服务所通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实施。
(二)财审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修或修缮工程,采购单位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定点竞价”或“定点议价”的方式实施。采用“定点议价”方式直接选定一家公司的,需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建设单位应在选定前邀请3家以上有资质有实绩的公司,经评审投标文件后按照“符合需求,价低者得”的原则从中选定一家公司,选定后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办理后续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装修修缮类的建设工程,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照招标投标法通过工程招标实施。
(二)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通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实施。
(三)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建设单位自主实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可选方式如下:
1、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公司通过我市招投标平台的简易招标方式实施。
2、由建设单位邀请3家以上有资质有实绩的公司,经评审投标文件后按照“符合需求,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实施公司。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配套服务,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1、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执行工程招投标。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配套服务采购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需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择优选取、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实施。单位应综合服务方案和价格等因素选定合适方式,优先选用“方案择优选取”方式确定承接公司。若选用“直接选取”方式的,需在3家以上报名公司中按照“符合需求,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实施公司。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情况紧急的项目,经镇政府同意,可采用紧急采购等加速选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内控管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人或采购人负责制。招标人或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或采购活动,不得从中谋私利。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前期论证准备工作和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意见,确保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根据质优价好的原则选定最优的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需请示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工程配套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实施前完善资料交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概算价或预算价。工程验收结算后,必须完善资料交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结算价。
第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由单位负责人按规定从严审批后实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政府采购项目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取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从市主管部门公开的代理机构名单中择优选取,招标服务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中标人负担。
第十五条单位通过自主邀请方式或直接选定方式确定承接公司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由采购小组集体推荐3家以上有资质有实绩的公司,受邀公司不得为关联企业或实为同一控制人。受邀公司名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同时发出邀请函及项目需求等文件,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召开开标会,对密封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解封和开标。
第十六条 项目需单位组织评审的,应实行评审小组制度,评审小组由3人或5人组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时按规评审,并形成评审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落实项目档案备查制,单位档案员应及时将立项批复、财审预算表、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推荐公司记录表、开标评审记录、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财审结算表等重要资料归档备案。
附则
第十八条 镇属企业的工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在镇属企业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相关制度出台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住建局、镇财政分局、招投标服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列明的招标及采购事宜,如上级文件有调整的,按上级调整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前制定并执行的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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