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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涉水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8-16 09:25: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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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打击涉水违法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镇水环境保护工作,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凤岗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河长办”)负责受理凤岗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涉水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镇河长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镇河长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水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涉嫌涉水违法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地方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生活污水、餐饮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等其它有害物质;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排放污水或污染物;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

(四)其它对市政管网、河流、湖泊、水库等造成污染。

(注:因三防、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涉水违法行为,实行实名举报,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并配合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照片和录像、文字资料等相关线索及证据。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协助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热线电话:0769-87699226;

(二)来信举报。来信来函请寄凤岗镇河长制办公室,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号镇行政办事中心五楼,邮政编码:523690;

(三)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前往东莞市凤岗镇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举报。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号镇行政办事中心五楼;

镇河长办可在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接受举报人来电、来访方式举报;以来信方式举报的接受时间不限。

第六条提供涉水违法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

有效线索是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发现时间、发现地点、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违法行为人具体情况的信息。

前款举报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有效线索举报奖励外,给予举报人如下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万元为限:

(一)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

(二)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被举报人未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类行政决定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同时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多项标准的,对举报人的奖励以数额较大者为准,不累加计算。对举报重大涉水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七条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城管、环保、水务、农业、属地村(社区)委会等负有治水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的举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单位移送、转送水务部门或者镇河长办的举报;

(三)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城管、环保、水务、农业、属地村委会社区等负有治水职责单位知悉,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

(四)仅反映涉水违法现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五)未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

(六)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八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同一涉水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被举报的涉水违法行为被查处结案后,再次涉嫌涉水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一奖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四)镇河长办与我镇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举报办理流程如下:

(一)举报受理:接到公众举报后,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群众举报事项,填写《凤岗镇涉水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受理表》),并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交办:受理人员对受理单中的涉水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根据职能分工填写《凤岗镇涉水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交办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现场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交办表》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镇河长办协调处理。

(四)处理结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处理结束或行政处罚结案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镇河长办,由镇河长办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15个工作日内,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镇河长办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无法通过联系电话通知举报人的,镇河长办按照举报时预留的通讯地址邮寄奖金领取通知书,如奖金领取通知书无人签收或无法送达的,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人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且签字确认。

经核实,由镇河长办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镇水务中心预算,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镇河长办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镇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举报人对案件受理、查处、奖励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镇河长办提出,镇河长办应该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经解释后仍然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纪律,对举报人信息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镇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凤岗镇涉水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表

2、凤岗镇涉水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交办表

3、凤岗镇举报涉水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

4、凤岗镇河长办举报奖金发放表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凤岗镇涉水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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