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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1-04 11:21:0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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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全面启动“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6〕12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17〕32号)文件要求,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托底线”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让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各部门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给予救助和帮扶。

(二)部门联动。社会事务局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赋予的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职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按照社会事务局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社会事务局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社会参与。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多层次、多途径地开展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三、组织机构

成立凤岗镇开展“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学畴(镇委委员)

成员:吴发寿(社会事务局)

张胜文(公安分局)

邓岳新(城管分局)

彭仿兰(宣传教育文体局)

曾志华(住房规划建设局)

张飞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杨学军(人力资源分局)

李国雄(社会事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国雄同志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机制

(一)主动发现机制。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村干部、网格员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发现、收集、核实困难群众的急难情况,并协助困难人员提出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被救助对象的动态变化;负责各村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或转办服务;负责各村社会救助人员和家庭档案的建立、统计、汇总、更新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确保我辖区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家庭及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二)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我镇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热线,实施“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功能,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渠道。设立社会救助咨询与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接受并办理“救急难”困难群众的主动救助信息,并与其他社会救助部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社会事务局主动与市救助管理站联系,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全镇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民政服务窗口负责接待、解答、引导求助人员;公安分局、城管分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积极协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公安分局和城管分局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或护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对街头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东莞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综合救助保护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公安分局和城管分局采取保护措施,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或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分局和城管分局执法人员要指引或将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

(四)快速响应机制。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快速响应机制,依托镇综合服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实现上联社会事务局救济股、下接村(社区),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及时转办救助事项。

(五)“救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制度。实行“救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来访、咨询或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要负责给予办事或咨询一方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使之最为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五、救助内容

对在我镇发生的所有需要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实施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具有本镇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

(二)五保供养。对具有本镇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基本物质保障。

(三)受灾人员救助。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若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因灾致死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具有我镇常住户口,家庭生活困难,同时患重大伤病,而本人及家庭、工作单位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在我镇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对其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本人及家庭确实、工作单位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可以申请《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对具有本镇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优抚对象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或可申请本镇的《凤岗镇扶贫助困基金》和《凤岗镇医疗救济基金》。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教育救助,小学生活补助75元/人月;初中生活补助150元/人月、寄宿补助50元/人月,共200元/人月。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补助。高中生活补助150元/人月、学费补助200元/人月、寄宿补助50元/人月,共400元/人月;中职(含中技)生活补助150元/人月、寄宿补助50元/人月,共200元/人月。大学学费补助500元/人月、寄宿补助125元/人月,共625元/人月。对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在校高中(中职)生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安居楼等方式实施,由住房规划建设局与社会事务局负责实施。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执行。

(七)就业救助。对低保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并符合相关政策的,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办法,由人力资源分局给予就业救助。

(八)临时救助。具有我镇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经社会事务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人身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

(九)流浪乞讨救助。各村(社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劝导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人员,要及时报警处理,劝导后由公安分局护送至市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公安分局应建立巡查分队,定期巡查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妥善处置。应急办负责后勤保障,确保巡查及护送救助站用车及生活。对于自行前来政府求助去救助站的流浪汉,社会事务局统一给予一定路费,并做好相关登记信息。一年内多次前来求助的给予劝导离开,情节严重可报警处理。报警电话:87751699。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推进“救急难”工作上作出的积极努力。目前,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等矛盾以及社会问题凸显,部分人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生活遇到困难,部分人因身患重病而导致生活暂时贫困。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党和政府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要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在重视民生保障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出台民生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背景,把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亲民之意、为民之举”传递给老百姓,营造社会救助工作的和谐氛围,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抓好资金配套和监管。严格按照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有关要求配套和保障救助资金。规范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扣拨、扣发社会救助资金以及配套工作经费。积极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等项目的年度预算,协同审计等部门定期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范围、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并及时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审计检查制度,确保“救急难”工作顺利进行。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凤岗镇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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