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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0X5/2018-0008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1-17
名称: 《凤岗镇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解读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1-17
主题词: 凤岗镇 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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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2018-01-17  浏览次数:-
(《凤岗镇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解读说明)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 《凤岗镇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托底线”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背景依据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全面启动“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6]124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17]32号)等规定。

三、操作方法

(一)根据社区网格化管理,发挥村干部、网格员的作用,主动了解村(社区)居民的情况,发现、收集、核实困难群众的急难情况,协助困难人员向相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二)我镇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热线(87699210)接受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设立社会救助咨询和受理窗口,并与其他救助部门共享信息。

(三)社会群众可通过镇公安分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提出救助申请,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或护送到市救助站进行救助,或护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四)我镇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快速响应机制,依托民政服务窗口实现上接社会事务局,下连村(社区),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及时转办救助事项。

三、救助内容

对在我镇发生的所有需要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实施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本镇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

(1)申请条件:具有本镇户籍的村(居)民。

(2)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需提交资料证明);

3.如有残疾证、学生证、优抚证或离婚证,需提供复印件;

4.《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5.村(居)委开出的分红证明;

6.资产证明。

(3)窗口办理流程:去所在村(居)委领取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

(二)五保供养

对具有本镇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基本物质保障。

(1)申请条件

1.具有本镇户籍的村(居)民;

2.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3.无劳动能力的;

4.无生活来源。

(2)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五保户申请书;

3.《东莞市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

4.五保户协议书;

5.村(居)委开出的分红与财产证明。

(3)窗口办理流程:去所在村(居)委领取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

(三)医疗救助

对具有我镇常住户口,家庭生活困难,同时患重大伤病,而本人及家庭、工作单位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在我镇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对其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本人及家庭确实、工作单位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可以申请《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

(1)申请条件

1.具有本镇户籍的村(居)民;

2.需在东莞市生活或工作一年以上的新莞人。

(2)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A4纸手写申请书;

3.《东莞市医疗救济金申请表》;

4.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5.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6.新莞人需提供在职证明、一年的社保对账单或居住证复印件三项其中一项资料。

(3)窗口办理流程:去所在村(居)委领取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

(四)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教育救助。

1、从每年7月份新生注册开始,学校通过向学生发放给家长的一封信以及张贴公告的形式,向学生(监护人)告知我市助学补助的政策。9月份开学后由学生(监护人)填写《东莞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申请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连同低保证复印件、学校开具的学生身份证明原件(大学生还需提交学生证(大一学生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学费缴交单据)在9月30日前提交到户籍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表》可登录东莞教育网(网址:www.dgjy.net)下载,或可到就读学校领取;

2、镇街教育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补助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并移交镇街社会事务局(办)复核;

3、镇街社会事务(局)办收到申请补助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低保家庭身份鉴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还镇街教育主管部门;

4、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收到已核准的申请补助名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助名单送申请人所属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期满后,有异议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的,剔除该名单,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无异议的,做好学生补助资料存档工作;

6、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在公示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公示的受助学生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整理汇总受助学生最终名单,并形成信息汇总表(附件4),报市教育局;

7、市教育局收到汇总后,及时将汇总名单移交市财政局;

8、市财政局收到汇总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补助资金下拨至镇街财政分局;

9、镇街财政分局协同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在10工作日内发放补助金给各受助学生。

(五)住房救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安居楼等方式实施,由住建局与社会事务局负责实施。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执行。

(1)申请。申请人凭规定材料向各村(居委)申请。各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报送住建局。

(2)受理。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后与社会事务局及所在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并加具审核意见。住建局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3)审核和公示。经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将住建局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住建局也应通过凤岗网、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住建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镇政府。

(4)批准。住建局加具意见后将申请家庭材料报镇政府。镇政府批准后,发出《凤岗镇登记结果通知书》,并将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在凤岗网和电视台进行公示。

(5)公示完毕后,申请人凭《凤岗镇登记结果通知书》到住建局选择保障方式,我镇保障方式有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房屋修葺。住建局根据申请人所选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六)就业救助

对低保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并符合相关政策的,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办法,由人力资源分局给予就业救助。申请人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凤岗分局咨询。

(1)办理对象:经东莞市民政部门核准纳入低保范围、并在劳动年龄内实现就业的人员。

(2)办理条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劳动力给予最长24个月的就业激励补助。停止就业的,暂停发放就业补贴,重新实现就业的,可继续申请。

(3)申请所需材料:

初次申领:

1.补助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首页(即户主照片和核发单位盖章页)及家庭成员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全日制岗位就业的: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劳动力全日制就业补助申请表》、社保缴费清单。非全日制岗位灵活就业的:《低保劳动力非全日制就业补助申请表》

再次申请:

1.补助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全日制岗位就业的:《低保劳动力全日制就业补助申请表》

非全日制岗位灵活就业的:《低保劳动力非全日制就业补助申请表》

(4)窗口办理流程:

1.备齐资料;→2.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服务平台现场提交材料;→3.工作人员受理材料;→4.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七)临时救助

具有我镇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人身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

(1)申请条件

1.具有本镇户籍的村(居)民;

2.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3.低保边缘家庭;

4.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低保证、优抚证复印件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3.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和医疗费用结算单等票据原件;

4.《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窗口办理流程:去所在村(居)委领取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由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七、解读工作

本办法由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读。(联系人:肖美琪联系电话:81155266)

凤岗镇社会事务局

2018年1月12日